(2026年第21924号 ) 中国石油广西石化分公司渣油加氢装置内废旧催化剂(二系列)等危险废物转让项目(第二次) 交易机构:大连产权交易所
| 项目名称 | (2026年第21924号 ) 中国石油广西石化分公司渣油加氢装置内废旧催化剂(二系列)等危险废物转让项目(第二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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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编号 | DL2026ZC005056 | 监测编号 | GR2026DL1003099-2 |
| 转让底价 | 50,545,917.00 元 | ||
| 挂牌开始日期 | 2026-09-07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6-09-11 |
| 交易品类 | 资产转让 | 资产类别 | 废旧物资 |
| 项目概述 | 中国石油广西石化分公司渣油加氢装置内废旧催化剂(二系列)等危险废物转让项目(第二次) | ||
| 现场展示相关情况 | 标的资产尚未进行卸剂作业,不安排现场踏勘。 | ||
| 挂牌公告期 | 5 个工作日 | 是否自动延牌 | 否 |
| 名称 | 中国石油广西石化分公司渣油加氢装置内废旧催化剂(二系列)等危险废物 | 计量单位 | 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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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格型号 | 数量 | 1 | ||
| 其他信息录入 |
中国石油广西石化分公司拟于2026年度对渣油加氢装置进行催化剂更换,现将渣油加氢装置内废旧催化剂(二系列)、装置运行过程中吸附产生的贵金属沉淀物镍和钒以及结焦物等危险废物(危险废物类别:HW50,251-018-50)(以下简称“标的资产”)进行公开处置。 本次拟处置的标的资产目前存放于催化剂装置中,催化剂初始含有金属元素钼Mo、镍Ni、钴Co、钒V和钛Ti,生产运行期中会吸附原油中的金属元素镍和钒,目前催化剂还在使用,预计卸剂更换时间为2026年9月(具体卸剂时间以转让方的通知为准)。 本次拟处置的标的资产二系列新催化剂(催化剂和保护剂)总装填量为757.31吨,二系列瓷球装填总量约为57.5吨(主要为AL2O3,不含钼、镍),其余为装置运行沉积产生的镍、钒等金属及其他杂质。 装填时间为2025年1月,至计划卸剂更换时间,运行周期约为20个月。本次预估卸剂后拟置出总重量约2000吨,最终卸剂置出总重量以实际卸剂量为准,卸剂置出所有其他物质须由受让方自行处置,受让方不得筛选、转让方不另付费。意向受让方根据原始装填量、催化剂技术参数、运行周期等相关技术资料以及过往处置经验进行综合投资判断。 特别说明:由于标的资产当前仍处于渣油加氢装置反应器内,催化剂的载体和有效成分会有部分流失,尚未进行卸剂作业,本次交易不安排现场踏勘,也不接受基于后期对标的资产化验结果而提出的质疑。《附件一:拟处置催化剂有色金属含量》提供的数值仅供参考,装置运行期间,催化剂的载体和有效成分会有部分流失,请意向受让方基于转让方提供的标的资产描述、历史处置数据及相关技术资料进行综合投资判断,在充分了解同类废催化剂的典型特性及处置要求后,对本项目标的资产回收谨慎报价。本次转让提供的标的资产重量、各类金属含量数据为估算数,转让方、拍卖人以及大连产权交易所不对其品质、瑕疵、各类金属含量等情况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拟卸剂重量为预估数量,卸剂量以实际卸剂量为准,废剂落地后的检斤只作为办理《危险废物转移手续》及生产厂留存资料,不作为结算依据。受让方不得以检斤重量及提货后金属检测含量与预估重量及公示参考金属含量不符为由,提出异议或索赔。 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为增值税含税价,标的资产交割清运结束后转让方为受让方开具交易价款的增值税普通或专用发票,发票税率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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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必须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并有效存续的法人,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必须具备合格有效的营业执照。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相关规定,意向受让方须具备有效期内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准经营类别且危险废物代码必须包含HW50类(251-018-50)。 3、核准经营规模大于2000吨/年,且须书面承诺拥有足额处置配额,承诺具备承接本项目中危险废物总量的能力。 4、根据《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意向受让方须同时还应具备有效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委托运输的,须提供与持有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单位签订的运输委托合同)。 注:危废跨省转移联单等全部合法手续由受让方负责办理并承担费用,转让方予以必要配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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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1、标的资产属于危险废物,意向受让方具备相应的回收能力(包括但不限于收集、贮存、处置或利用等),禁止废弃和污染,能够依法满足污染防治要求,若出现违法、违规回收情形,受让方须就此承担一切风险、责任及赔偿,与转让方无关。 2、受让方所属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转让方的各项现场管理要求及安全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提货现场清运过程中效率可能较低,请意向受让方谨慎考虑清运及场地清理的施工成本可能增加等问题,同时意向受让方应充分考虑各项成本变化、未来市场行情波动等因素,全面考虑标的资产清运及场地清理所需人员、车辆、设备、设施、包装物以及其他费用成本。受让方在标的资产清运及场地清理期间,需遵守转让方有关制度和安全要求,作业时间(拉运时间)按转让方要求执行,转让方、拍卖人以及大连产权交易所已经尽到告知义务,请慎重参与受让,成交后成交价格不再调整。 3、标的资产其他信息详见转让方置于大连产权交易所的备查文件资产评估报告,为方便意向受让方尽职调查,备查文件可在本项目信息披露期内前往大连产权交易所查阅(未经允许,不得擅自打印、复印或者拍照等)。 4、本项目交易方式为拍卖,意向受让方应当在公告截止日17:00前,***网站(www.****.cn)***网站(https://****.org.cn)进行注册并在本项目转让标的中进行报名。意向受让方通过向大连产权交易所提交受让申请、资格审核、交纳交易保证金,并由大连产权交易所确认获得报名资格,即成为合格的意向受让方后,方可参与后续拍卖活动。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受让,不允许非法分包、转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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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当在公告截止日17:00前,***网站(www.****.cn)***网站(https://****.org.cn)进行注册并在本项目转让标的中进行报名。 2、意向受让方应当在公告截止日17:00前,将交易保证金支付至大连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交纳方式为银行转账,以银行提供的到账时间为准,交款人名称须与意向受让方名称一致,现金不予受理,未按规定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大连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网站完成项目报名后,报名系统为意向受让方自动生成的《保证金交款通知书》中注明的账户,该账户为该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转让标的)交易过程中唯一指定结算账户(包括交纳交易保证金、交易价款、履约保证金等相关款项),请意向受让方务必牢记。对于遗失、泄漏、忘记该结算账户或因报名时错误报名、在交款时错误录入结算账户所造成的一切责任和损失,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大连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交款账户中的括号为英文半角。 3、本项目交易服务费的收费标准、支付方式及支付期限详见《大连产权交易所报名须知》,全部由受让方承担。 4、本项目履约保证金为交易价款的10%。 5、意向受让方在提交受让申请时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 (1)已经充分知晓、理解和接受本项目公告披露的转让标的基本情况等主要内容,已经了解转让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在递交受让申请后,不以不了解转让标的情况或转让标的有瑕疵为由撤销受让申请、退还转让标的、拒付交易价款、拒付履约保证金、拒付交易服务费等。 (2)若出现“交易保证金保证事项”中所述的任何一种情况时,同意转让方有权全额扣除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 (3)若出现“履约保证金保证事项”中所述的任何一种情况时,同意转让方有权全额扣除其交纳的履约保证金。 (4)拍卖成交后,受让方配合转让方按照内部合同审批制度要求履行交易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的报批程序,合同经转让方审批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以转让方通知为准),受让方须与转让方正式签订合同。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须将除交易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履约保证金以及交易服务费一次性支付至大连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若受让方逾期支付相关款项(包括交易价款、履约保证金以及交易服务费等),视为受让方违约,转让方有权取消合同,并扣除全部交易保证金并追究相关责任及损失。 (5)大连产权交易所在确认收到本项目全部款项(包括交易价款、履约保证金以及交易服务费)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受让方交纳的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结算账户。 (6)知悉并同意具体卸剂时间以转让方通知为准。转让方于卸剂前15个日历日,向受让方通知详细的卸剂时间。废剂包装物均由受让方提供,包装物须采用密封良好的废剂专用集装箱。受让方应确保在卸剂前3个日历日内,有不少于300个专用集装箱到达现场,后续专用集装箱按照现场卸剂进度提前分批到场。若在卸剂前,受让方未完成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办理,受让方需将危险废物放置于专用集装箱内,拉运至转让方指定地点临时存放,期间产生的一切费用(如专用集装箱租赁、废催化剂倒运等费用)均由受让方承担。待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办理完毕后,立即将危险废物运输出厂。 (7)意向受让方同意在本项目公告期内自行前往相关环保部门核实危险废物转移政策,承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具备在标的物移出地和接受地办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资质与能力。受让方承诺能够在将全部交易价款、履约保证金以及交易服务费支付至大连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后的35个日历日内,凭借交易合同等相关手续到相关环保部门办理完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向转让方出具书面证明材料。在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办理过程中,受让方或其委托的运输单位须按照环保的相关要求,配备相应的危险废物运输车辆,并提供运输车辆许可证明。若因受让方原因无法办理或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完成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受让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不予退还。同时,因受让方违约,转让方有权终止合同或要求受让方继续履行合同。 (8)已经知晓办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办理流程时间较长,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等资质在到期前,受让方须提前申请办理许可证更换手续。许可证过期未及时更换的,禁止办理危险废物的转移。许可证过期未办理更换的,转让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同时扣除受让方交纳的履约保证金。 (9)同意在办理完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之日起30个日历日内严格按照转让方有关要求对标的资产全部交割清运完毕。交割清运所需人员、车辆、设备、设施、包装物以及一切费用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交割清运过程中所涉及的拆除、吊装、运输、消防等安全责任和环保责任均由受让方承担,废渣及垃圾须全部清运出施工现场。受让方的清运过程须接受转让方的组织管理安排,遵守转让方的相关规章制度,不得影响转让方的正常生产经营,不得因清运而对转让方地面、建筑物、设备、设施等造成毁坏。如因受让方原因给转让方或其他单位造成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受让方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若受让方逾期清运标的资产的,每逾期1日转让方有权在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履约保证金的10%作为违约金,逾期超过10日的,转让方有权立即停止标的资产的交割清运,并视为受让方放弃剩余标的资产。 (10)同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绝对服从转让方的现场管理和全面调动指挥,加强对周围设施(包括但不限于采暖、电业、给排水、天然气、有线电视等)的保护,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若因交割清运导致上述设施损坏,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和责任全部由受让方承担,同时转让方有权将其清除出场并追究其经济补偿及相关法律责任。 (11)同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在标的资产的交割清运期间自行做好防火、防水、人身等安全防护措施,遵守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在交割清运过程中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及人身伤亡事故的责任及损失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转让方概不负责。 (12)同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在标的资产交割清运过程中发生对周边环境造成的化学、毒害、腐蚀、垃圾、粉尘、噪声等污染,转让方视污染及对环境损害程度酌情扣除履约保证金,由此给转让方造成损失的,受让方须全额赔偿。因环境污染造成周边居民上访的,受让方应及时安抚处置,否则转让方将视情况轻重进行追偿。 (13)同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在交割清运过程中,若发现标的资产中部分需要进行特殊处置或处理,须由受让方负责。受让方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该类标的资产交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相关单位进行合规处置,若出现违规、违法处置事项,受让方须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责任及法律风险。 (14)同意在标的资产交割清运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提交项目验收申请,经转让方验收合格后,向受让方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不涉及履约保证金扣除事项的)。 (15)同意在标的资产交割清运结束时做到场地平整、干净整洁。受让方将标的资产运离转让方厂门,即表示对合同条款的自我认可,后续发生的一切风险和责任均与转让方无关,受让方自行负责。受让方若掺混携带非标的资产的其他物资出厂,视为偷窃行为,转让方将追究受让方法律责任。 (16)承诺具备标的资产相应的回收能力(包括但不限于收集、贮存、处置或利用等),遵守相关国家污染防治标准、技术政策和技术规范,若出现违法、违规回收情形,受让方须就此自行承担一切风险、责任及赔偿。 (17)承诺所提交的受让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18)承诺本企业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在“***网”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在中石油系统或转让方资源库内未被列入违规企业名单(黑名单)。如情况与承诺不符,自愿承担一切后果,并认可全部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的处罚。 6、本次转让标的以现状进行转让,大连产权交易所对转让标的瑕疵等情况不承担保证责任。为使意向受让方充分了解转让标的情况,请意向受让方在办理受让登记前对转让标的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 7、本项目信息公告期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此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一经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信息公告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信息公告之内容及转让标的的现状及瑕疵,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愿意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意向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转让标的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逾期或拒绝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拒付交易服务费、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逾期递交变更登记资料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和欺诈行为,应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转让方和大连产权交易所有权按照本项目交易条件的有关约定扣除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并将转让标的重新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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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咨询联系人 | 付先生 | 项目咨询电话 | 158****9133 |
| 交易条件 | |||
|---|---|---|---|
| 征集到两个及以上合格意向方 采用的交易方式 |
拍卖 | ||
| 交易方式说明 | 1、信息公告期满,如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网络拍卖并完成应价(应价不得低于转让底价),由大连产权***网络拍卖应价结果直接签约。 2、信息公告期满,如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网络拍卖(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 ||
| 意向方审核级别 | 需要交易机构审核 | ||
|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 否 | ||
| 优先受让权情况 | 不涉及 |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
| 交易保证金金额 | 7,000,000.00元 | ||
| 交易保证金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公告期内交纳 | ||
| 交易保证金交纳截止时间 | 挂牌截止日17:00前(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 ||
| 交易保证金保证事项 | 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有权全额扣除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①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②***网络拍卖程序的;③在网络拍卖过程中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格,意向受让方不应价或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④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期限一次性交纳相关款项的(包括但不限于除交易保证金外的其余交易价款、履约保证金以及交易服务费等);⑤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期限与转让方签订合同的;⑥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 | ||
| 交易保证金处置方式 | 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受让方按照约定支付除交易保证金外的其余交易价款、履约保证金、拍卖佣金以及交易服务费后转为交易价款的等额部分。其他意向受让方(不涉及交易保证金扣除事项的)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由大连产权交易所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路径无息返还。 | ||
| 成交价款支付要求 | |||
| 成交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
| 成交价款支付要求 | 交款人名称须与意向受让方名称一致,现金不予受理。 | ||
| 履约保证金 | |||
| 履约保证金金额 | 10%,成交金额 | ||
| 履约保证金收取方式 | 大交所代收取 | ||
| 履约保证金保证事项 | 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有权全额或部分扣除受让方所交纳的履约保证金:①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完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②受让方未在约定期限内完成资产清运的;③受让方在资产清运过程中给转让方或其他第三方造成损失的;④受让方资产交割清运过程中出现安全责任事故给转让方造成损失的;⑤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条件及交易规则等情形的。 | ||
| 履约保证金处置方式 | 受让方交纳的履约保证金(不涉及履约保证金扣除事项的),于转让方项目验收后5个工作日内由大连产权交易所向受让方原路径无息退还。 | ||
| 转让方名称 |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广西石化分公司 |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50700782125675J | 所在地区 |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 |
| 转让方类型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 是否国有 | 是 | 是否联合转让 | 否 |
| 注册地(地址) | ****大道****号 | 经营规模 | 大型 |
| 企业类型 | 其他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注册资本 | 法定代表人 | 廉金龙 | |
| 所属行业 | 制造业/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 | 金融分类 | |
| 内部决策情况 | 其他类型 | ||
| 项目报名 | 普女士 | 报名电话 | 0411-****0523 |
|---|---|---|---|
| 报名QQ | 网上报名地址 | www.****.cn | |
| 现场报名地址 | ****路****号,****中心****楼窗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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