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应用技术学校产教融合实训基地机电一体化、工业机器人实训室设备采购安装项目(三次)(重新)三标包更正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czqjcg202609-025-03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滁州市应用技术学校产教融合实训基地机电一体化、工业机器人实训室设备采购安装项目(三次)(重新)三标包
首次公告日期:2026年9月24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招标文件
质疑事项1:团队人员资质要求设置严重超出合理范畴,与采购需求无实质性关联,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关于质疑事项1的回复:
经核查,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方法和标准(综合评分法)”第三标包技术资信分(70分)项下设置“项目团队综合服务能力”评审因素,满分9分,具体为:1.投标人或所投产品制造商拟派项目组成员具有工业****中心或国家认监委认证认可第三方机构出具的高级工程师证书的,每提供一个得2分,最高得8分;2.投标人或所投产品制造商拟派项目负责人具有工业****中心或国家认监委认证认可第三方机构出具的高级及以上的项目经理证书得1分。同时要求提供相应证书扫描件及投标人或所投产品制造商为其缴纳的社保证明复印件(投标截止日前3个月内任意1个月)。该评审因素的设置合法合理。
事实依据:该评审因素与采购需求和合同履行直接相关,符合评审因素设定规则。本项目第三标包采购内容为钳工、液压与气动、PLC变频调速综合实训室成套设备及配套软件,不仅包括设备供货,还包括安装调试、PLC编程与调试、软件部署使用、联动联机调试、师资培训及联合教材开发等大量技术性履约内容,合同履行期限仅为60个日历天,技术含量高、履约任务重,对供应商拟派项目实施团队的专业技术能力和工程经验具有切实需要。
法律依据:
1.《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规定:“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项目团队专业技术能力属于“履约能力”范畴,设置相应评审因素符合上述规定。且本评分项考察的是拟实际承担本项目履约的项目组成员,其技术水平直接决定合同履行质量,与贵公司所称“与合同履行无关”的情形有本质区别。
2.该评审因素为评分项而非资格条件,不构成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制的对象是“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即门槛性条件。本项目“项目团队综合服务能力”系评审因素(评分项),并未设置为投标资格条件或实质性要求,投标人是否满足该项要求仅影响其技术资信得分,不影响其投标资格和参与竞争的机会,不存在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亦不属于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3.证书要求面向全社会开放取得,不具有指向性。工业****中心系国家级专业技术人员考试评价机构,国家认监委认证认可第三方机构系依法批准设立、面向全社会提供认证认可服务的机构,相关高级工程师证书面向所有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开放考取,任何供应商均可通过正常招聘、聘用方式取得相应证书,并非针对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设置,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六)项“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所指情形。
4.本项目已依法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本项目依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六条第三款之规定,因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争,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目标实现,故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已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说明理由。同时,招标文件已依法落实该办法规定的价格评审优惠措施,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报价给予10%的价格扣除(评审价=投标报价×90%),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享受同等优惠。项目团队人员证书评分系考察供应商履约能力的评审因素,与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并不冲突,中小企业可通过引进技术人才、依托产品制造商团队等方式满足评审要求,不存在贵公司所称“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导向相悖”的问题。
5.该评审因素权重适当且已细化量化。该评审因素满分9分,仅占技术资信分(70分)的12.9%,权重适度;评分标准对证书类型、数量、分值及证明材料作出了明确、可量化的规定,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的要求,不存在评分设置畸高或指向性问题。
质疑事项2:技术参数中要求提供特定软件著作权证书、测评报告及软件产品评估证书,涉嫌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软件著作权证书及测试报告与本项目的实际需求关联性若,构成不合理门槛。
关于质疑事项2的回复:经核查,招标文件第三标包采购需求中,对“▲技能竞赛考试软件(云平台版)”等部分软件类技术参数,要求投标人提供生产商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著作权证书、软件测评报告、软件产品评估证书等材料作为技术响应的佐证材料。上述要求合法合理,贵公司所提质疑不成立,具体理由如下:
1.上述证书和报告系“▲”技术参数的响应证明材料,与评审因素直接对应。根据招标文件,标注“▲”的参数为技术标打分项,投标人须提供采购需求中要求的证明材料以示响应,未提供或提供不完整、不清晰、无法辨识的不得分,对应“技术参数响应情况”评审因素(满分57分)。软件著作权证书、软件测评报告等材料系评标委员会核验投标人所投软件产品是否真实存在、权属是否清晰、功能是否达标、质量是否可靠的客观凭证,直接反应出产品的技术水平,属于对所投货物服务质量的直接佐证,而非脱离质量的额外门槛,完全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关于“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的规定。
2.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系软件权利归属的法定初步证据,与采购需求直接相关。本项目采购的教学软件(如技能竞赛考试软件等)涉及长期使用、升级维护和教学培训,采购人要求所投软件系生产商自主知识产权产品,是为了确保软件来源合法、权属清晰、无版权纠纷,防止盗版、仿冒、贴牌软件进入教学实训环节,保障教学软件能够持续获得升级和开发服务。软件著作权登记虽系自愿登记,但登记证书系国家版权主管部门依法出具的权利归属凭证,具有公示公信效力,是核验软件权属的最直接、最权威的证明材料。贵公司所述“软件开发完成即自动取得著作权、登记与否均享有版权”系著作权自动取得原则,与著作权登记制度并行不悖,不能据此否定登记证书作为权属凭证的证明价值。
3.软件测评报告、软件产品评估证书系第三方机构对软件质量的客观检验评价。软件测评报告、软件产品评估证书由第三方专业检测评估机构出具,是对软件功能、性能、可靠性和适用性的检验评价,能够客观反映软件产品质量和成熟度,是评标委员会判断所投软件是否符合采购需求、能否满足教学实训需要的重要依据,与“货物服务质量”具有直接关联,要求提供此类材料系采购需求管理中对软件质量核验的正当要求。
4.上述要求不存在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的情形。招标文件未限定软件名称、品牌、生产商,任何供应商均可提供其自主知识产权的合格软件产品及相应权属、质量证明材料参与竞争,所有潜在供应商适用同一评审标准,不构成对特定供应商的倾向性,亦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三)项“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的情形。
质疑事项3:招标文件将履约验收材料前置投标评审环节,法定程序倒置,评审规则违法(页码:P126-P171、P183)
关于质疑事项3的回复:本次采购系根据采购人实际教学需求设置相关软件参数。招标文件要求38 项▲打分参数,全部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阶段提供:国产系统兼容性截图、设备算法功能实拍图、软件后台管理截图、液压回路原理图+实物图、中英文教学视频合集、设备内部结构实拍图、系统运行曲线图、电机实物接线图、自主知识产权证书、专项第三方检测报告、40 套以上专属教学课件试题等履约验收专用材料,目的为核实产品真实存在,以及投标软件知识产权权属及质量稳定性,防范项目交付后因盗版、非授权软件引发知识产权纠纷风险,各潜在投标人均可提交自有产品相关材料进行响应,该要求不存在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情形。本项目采购文件仅明确软件应实现的教学功能、实训效果与性能指标,未限定特定技术、供应商以及软件产品名称,潜在投标人可使用自有合规产品予以响应。
本次采购要求提供的所有软件截图均未限定厂商、品牌、界面样式、格式,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均可提供自身产品材料响应,不存在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情形。
要求提供的第三方测评报告、评估证书,是为了在众多投标人中筛选出真正高质量的产品。主要在于验证软件产品的功能、性能安全性等问题,采购文件并未限定测评机构,设置的目的是为了保障产品的质量,并非指向特定厂家的产品,潜在供应商可根据自身产品特点进行响应。以此推定评审时将只认可特定机构证书,属于主观推测。采购文件未限制其他合法有效证明材料的竞争效力。
本项目虽以实训设备供货安装为核心,但设备仅为教学载体,配套的教材是是保障设备投入后正常开展专业教学的重要配套资料,相当于深度专业化的教学使用说明书,服务于学校实际教学任务。
且贵司适用的法律有误,并未引用法条原文,是按照自己意思解释法律条款。
质疑事项4:招标文件设置大量特定化、私有化排他性技术参数,变相指定供应商,限制公平竞争
关于质疑事项4的回复:1、本项要求并非私有公司软件专属界面,未变相指定产品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截图,是证明所投配套软件具备班级学生管理、Amesim 控制接口两项功能,并未限定软件品牌、软件开发商,不要求必须使用某一家私有软件。 截图仅为功能证明材料,只要投标人所投软件能够实现上述两项功能,无论自研软件、第三方授权软件均可,投标人可提交自有软件对应功能界面截图作为佐证,不是必须采用特定厂家独有界面,不存在变相指定产品情形。 Amesim为通用多领域仿真软件,行业内液压气动实训设备厂商可通过开发接口实现数据交互对接,属于行业通用技术方向,并非单一厂商独有技术。
提交截图不属于履约材料前置,是投标阶段技术响应佐证材料 本项截图属于投标技术证明资料,用于评审阶段核查投标人所投产品是否具备招标文件规定的功能,不是项目履约阶段才需要交付的竣工资料。 招标文件设置该要求,是提前验证投标产品功能真实性,投标厂家是否具备投标的实力,防止投标文件技术描述虚标、虚假响应,避免中标后设备功能无法满足院校实训考核需求,这条属于合理技术验证手段,不属于履约材料前置。
参数设置具备教学必要性,未限制竞争本项目采购对象为院校教学实训装置,故障考核软件的班级/学生管理功能,用于实训教学过程中学生账号管理、实训任务下发、考核成绩记录;Amesim控制接口用于实现物理实训台与仿真模型联合调试,满足虚实结合一体化教学需求,是本项目教学场景必需功能。国内多家液压气动实训设备供应商均可开发或集成具备上述功能的配套软件,市场上存在多家潜在投标人能够满足该项要求,不存在排斥潜在投标人、限制竞争的情形。
参数不属于排他性、定制化专属资源,未限制竞争,本项目采购的是液压与气压传动综合实训装置,使用主体为院校教学,教学视频是配套实训设备使用的教学辅助资料,目的是满足日常课堂教学理论传媒实操播放和设备配套、此视频帮助学生在上实操实验课前提前通过微视频认知各个阀件的功能特性、让学生自主实训学习需求。招标文件仅要求15集中英文视频、无平台水印,并未限定视频制作主体、版权归属单一厂家,不指定唯一供应商、不绑定特定品牌。市场上具备液压气动实训设备生产能力的多数厂商,均可根据实训装置原理自主编制、录制符合数量、语种、无水印要求的教学视频,并非只能由某一家特定企业提供,不存在资源排他,未设置只有个别供应商才能满足的门槛,不构成倾向性参数。
2、参数设置具备教学必要性,不属于无通用标准的非通用考核项液压与气压传动课程包含大于等与100多种回路搭建、元件认知、调试实操、故障排查等内容,中英文视频适配双语教学、涉外实训教学需求;无水印要求,***平台水印干扰课堂播放,保障教学画面整洁,符合高校实训室教学管理常规要求。视频内容围绕液压气动基础理论、元件拆装、回路实训搭接实操等行业通用教学知识点编制,内容框架遵循《液压与气压传动》通用课程大纲,教学内容本身属于行业通用教学范畴,并非为单一产品量身定做的独有内容,属于配套实训设备合理的教学配套资源要求,参数设置有合理教学目的及实验回路。
3:本项不属于私有软件DNA参数,本条并未限定软件品牌与开发主体,招标文件仅要求配套软件具备螺栓组测试、气动机械手仿真两项功能,投标提交操作截图仅为功能佐证材料,用于评审阶段核验所投软件是否真实具备对应教学功能。招标文件未限定软件源代码、内核、界面样式,没锁定特定厂商私有软件,不存在所谓“私有软件 DNA参数”。投标人可采用自研软件、第三方合规授权仿真软件,只要软件能够实现螺栓力学测试、气动机械手动作仿真,均可提交自有软件对应的功能截图进行响应。截图仅证明功能可达性,并没要求必须使用某一家独有软件界面,不存在绑定单一产品的情形。
参数设置具备专业教学必要性,本项目用于机械基础、气动传动实训教学。螺栓组测试软件用于开展螺栓连接受力分析、装配预紧测试实训;气动机械手仿真软件用于机械手气动回路设计、动作仿真调试,是机械与气动专业课程典型实训内容。设置该功能要求,是满足院校课程教学、实训考核的实际需要,参数设置有真实教学需求支撑,后期和实训设备配套提供给学校为教学课件资源。
不存在排斥潜在投标人、限制竞争情形,国内多家气动、液压实训装备厂商均可自研或集成螺栓组测试、气动机械手仿真软件,市场上存在多家潜在供应商能够满足上述功能要求。招标文件只对软件实现的功能结果提出要求,不限定软件开发方式、底层技术路径,投标人可自主开发或采购合规第三方仿真软件集成,未设置只有个别供应商才能满足的技术门槛,不属于不合理限制性条件。
质疑事项5:强制企业自愿性非强制检测报告作为评审依据,增设不合理投标门槛(页码:P128、P134、P157、P159)。
关于质疑事项5的回复:1.本项目采购标的用于职业院校在校师生日常教学使用,多媒体讲台、学生方凳、双人课桌椅为高频次、长时间师生接触使用的教学家具,家具的防腐防锈、抑菌防霉、甲醛释放、重金属含量指标,直接关系在校师生身体健康、设备使用寿命,属于本项目采购需要重点考量的产品质量、安全性能指标,与本项目采购项目特点、实际使用需求高度匹配,并非与项目履约无关的冗余条件。
2.招标文件将上述检测报告设置为加分评审因素(▲参数),未设置为资格否决项,不是投标准入门槛。供应商无对应检测报告不否决投标,仅不得该对应项分值,不剥夺任何潜在供应商参与本项目投标的资格,不存在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参与竞争的情形。市场上具备生产供货能力的家具厂商,均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对应项目检测,取得检测报告,并非仅少数特定供应商能够提供。
3.第三方检测报告虽针对送检样品,但可以反映供应商产品的设计、原材料选型、生产工艺所能达到的质量水准,是评审阶段评判投标人产品质量水平的重要参考依据。招标文件同时明确约定:中标后到货产品必须全面满足全部技术参数,采购人将在履约验收环节,有权对到货实物开展抽样复测,若到货产品指标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将按照合同约定追究中标人违约责任,包括退货、扣款、解除合同等,通过投标评审加分与到货履约复测双重机制共同把控产品质量,不存在将全部质量管控责任完全前置到投标阶段的情形。
4.本项目招标文件参数经过采购需求调研,相关指标是在国家基础强制标准之上,结合校园场景实际提出更高质量要求,符合《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采购需求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技术要求” 的规定,不属于量身定制、指向特定供应商的排他性参数。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以不合理条件实施差别 / 歧视待遇的前提是 “设定的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本项目上述家具质量安全指标直接关系师生使用安全、产品耐用度,与项目实际需要高度适配,不适用该禁止条款。
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 87 号令)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履约内容对应。本项评审因素均对应家具产品质量安全,指标量化清晰,分值设置明确,与采购需求直接对应,评审规则合法有效。
3.《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 号)第九条: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采购人基于校园教学场景人身安全考量,在国标基础上设置更高质量指标作为加分项,符合该规定。
质疑事项6:评分标准设置与合同履约无关的人员证书加分项,实施差别歧视、连环控标(页码:P182-P183)。
关于质疑事项6的回复:
事实依据:该评审因素与采购需求和合同履行直接相关,符合评审因素设定规则。本项目第三标包采购内容为钳工、液压与气动、PLC变频调速综合实训室成套设备及配套软件,不仅包括设备供货,还包括安装调试、PLC编程与调试、软件部署使用、联动联机调试、师资培训及联合教材开发等大量技术性履约内容,合同履行期限仅为60个日历天,技术含量高、履约任务重,对供应商拟派项目实施团队的专业技术能力和工程经验具有切实需要。
法律依据:
1.《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规定:“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项目团队专业技术能力属于“履约能力”范畴,设置相应评审因素符合上述规定。且本评分项考察的是拟实际承担本项目履约的项目组成员,其技术水平直接决定合同履行质量,与贵公司所称“与合同履行无关”的情形有本质区别。
2.该评审因素为评分项而非资格条件,不构成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制的对象是“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即门槛性条件。本项目“项目团队综合服务能力”系评审因素(评分项),并未设置为投标资格条件或实质性要求,投标人是否满足该项要求仅影响其技术资信得分,不影响其投标资格和参与竞争的机会,不存在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亦不属于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3.证书要求面向全社会开放取得,不具有指向性。工业****中心系国家级专业技术人员考试评价机构,国家认监委认证认可第三方机构系依法批准设立、面向全社会提供认证认可服务的机构,相关高级工程师证书面向所有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开放考取,任何供应商均可通过正常招聘、聘用方式取得相应证书,并非针对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设置,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六)项“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所指情形。
4.本项目已依法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本项目依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六条第三款之规定,因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争,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目标实现,故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已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说明理由。同时,招标文件已依法落实该办法规定的价格评审优惠措施,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报价给予10%的价格扣除(评审价=投标报价×90%),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享受同等优惠。项目团队人员证书评分系考察供应商履约能力的评审因素,与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并不冲突,中小企业可通过引进技术人才、依托产品制造商团队等方式满足评审要求,不存在贵公司所称“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导向相悖”的问题。
5.该评审因素权重适当且已细化量化。该评审因素满分9分,仅占技术资信分(70分)的12.9%,权重适度;评分标准对证书类型、数量、分值及证明材料作出了明确、可量化的规定,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的要求,不存在评分设置畸高或指向性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等相关规定,结合上述核查情况,对各潜在供应商的质疑事项答复如下:“质疑事项均不成立”,本项目招标文件符合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采购活动继续按原计划进行,供应商可根据自身情况予以响应。
更正日期:2026年10月14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
此更正公告内容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网站查看。如因供应商不及时查看,造成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给各潜在供应商带来不便,敬请谅解。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招标人信息
名 称:滁州市应用技术学校
地 址:****路****号
联系人:石玉国
联系方式:0550-***7805
2.招标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安徽汇锦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安徽省全椒****巷****号原检察院第四层办公用房
联系人:马岳
联系方式:139****7695
五、附件
微信公众号(订阅通知)
本公告地址:https://www.jjzbcn.com/view/538/NFVAOaEBni4p5U9XPlBQ.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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