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资产标的基本信息 | |||||||||||||||||||||||||||
| 数据编号 | ZZB-01872 | ||||||||||||||||||||||||||
| 项目名称 | 合成氨一、二期资产处置项目 | ||||||||||||||||||||||||||
| 项目编号 | 2026100803667 | 转让底价 |
18059.130000
0.0000
万元总价挂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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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起始日期 |
2026-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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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截止日期 | 2026-11-05 | ||||||||||||||||||||||||
| 公告周期 | 20个工作日 | 公布媒体名称 | ***网、***网站 | ||||||||||||||||||||||||
| 标的所在地 | 贵州省贵阳市息烽县 | 标的类别 | |||||||||||||||||||||||||
| 资产描述 | 标的按现状转让,意向受让方现场踏勘自行判定 | ||||||||||||||||||||||||||
| ***网上报名 | 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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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简况 | |||
| 项目名称: | 合成氨一、二期资产处置项目 | 项目编号: | 2026100803667 |
| ZRF-03325 | |||
| 基本情况 | 名称: | 某单位贵州开磷息烽合成氨有限责任公司 | |
| 注册地(地址): | 贵州省贵阳市息烽县小寨坝镇 | ||
| 法定代表人: | 魏发展 | ||
| 注册资本: |
271460.160000
万元
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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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类型: | 国有独资或国有全资公司(企业) |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
| 经营规模: | 小型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520122675448065Q | ||
| 是否联合转让: | 是 | ||
| 内部决策情况: | 其他类型 | ||
| 信息监管 | |||
| 项目名称 | 合成氨一、二期资产处置项目 | 项目编号 | 2026100803667 |
| 数据编号 | XXJG-03351 | 机构属地市编码 | |
| 关联转让方编号 | ZRF-03325 | ||
| 国资监管类型 | 地方 | ||
| 资产转让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省级国资委监管 | |
| 监管机构属地 | 贵州省 | ||
| 选择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贵州磷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
| 选择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
| 选择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贵州磷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
| 批准机构类型 | |||
| 批准单位名称 | 贵州磷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
| 决议类型 | 董事会决议 | ||
| 批准文件名称/决议名称 | 贵州磷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26年第6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决议 | ||
| 批准文号 | |||
| 批准日期 | 2026-08-11 | ||
| 项目名称: | 合成氨一、二期资产处置项目 | 项目编号: | 2026100803667 |
| ZRF-03327 | |||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贵州开磷化肥有限责任公司 | |
| 注册地(地址): | 贵州省****路****号****城 | ||
| 法定代表人: | 汪黔 | ||
| 注册资本: |
57000.000000
万元
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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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类型: | 国有独资或国有全资公司(企业) | ||
| 经营规模: | 小型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520100766061456P | ||
| 是否联合转让: | 是 | ||
| 内部决策情况: | 其他类型 | ||
| 信息监管 | |||
| 项目名称 | 合成氨一、二期资产处置项目 | 项目编号 | 2026100803667 |
| 数据编号 | XXJG-03352 | 机构属地市编码 | |
| 关联转让方编号 | ZRF-03327 | ||
| 国资监管类型 | 地方 | ||
| 资产转让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省级国资委监管 | |
| 监管机构属地 | 贵州省 | ||
| 选择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贵州磷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
| 选择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
| 选择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贵州磷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
| 批准机构类型 | |||
| 批准单位名称 | 贵州磷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
| 决议类型 | 董事会决议 | ||
| 批准文件名称/决议名称 | 贵州磷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26年第6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决议 | ||
| 批准文号 | |||
| 批准日期 | 2026-08-11 | ||
| 二、标的简况 | ||||
| 项目编号: | 2026100803667 | 项目名称: | 合成氨一、二期资产处置项目 | |
| 数据编号 | PGXX-02989 | |||
| 资产评估情况 | 评估机构: | 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 ||
| 核准(备案)机构: | 贵州磷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
| 核准(备案)日期: | ||||
| 评估基准日: | 2026-02-28 | |||
| 账面净值(万元) | 账面原值(万元) | |||
| 标的评估值: | 万元 | |||
| 标的单价评估值: | 万元 | |||
| 披露信息表 | |||||||
| 数据编号 | PLXXB-03204 | ||||||
| 项目编号 | 2026100803667 | 项目名称 | 合成氨一、二期资产处置项目 | ||||
| 资产额度: | 0 | ||||||
| 重要信息披露: | 一、本项目公告期间,意向受让方可以对转让标的做现场踏勘,踏勘时间及要求由转让方确定,联系方式:胡主任,135****6051。转让方对意向受让方实施的现场踏勘给予必要的配合与支持。意向受让方需详细阅读理解有关备查资料,须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审慎的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并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资产质量、数量等方面的现状为由拒绝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否则承担违约责任。 二、意向受让方自身或单项委托的拆除单位、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须提供废旧金属收购业备案书、石油化工总承包壹级、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 (二)承担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综合处置企业具备经营主体资格。提供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许可范围包含标的所有涉及的危废种类贮存、处置、回收利用) ,具体要求见第六条《特别约定》。 (三)根据评估公司测算,须提供2021年以来至少一项单项合同不低于3000万元以上化工装置拆除业绩,2021年以来至少一项危废处置合同业绩。 (四)意向受让方商业信誉证明:在“信用中国”和“***网”网站查询未被列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意向受让方提供查询结果图片并加盖公司公章(查询和下载时间在信息披露期间)。 (五)2023--2025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财务审计报告优先)。 三、现场踏勘要求: (一)意向受让方现场勘查前,需提供意向受让方自身或委托拆除单位、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处置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委托意向性协议、业绩合同等其他材料(复印件盖章,同时提交原件备查), 经转让方审核签字后方可入场。 (二)意向受让方报名时须上传经转让方盖章确认的《现场踏勘确认书》作为合格受让方资格的必备条件。 四、合同签订付款方式及要求: (一)在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受让方已缴纳的项目交易保证金,扣除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应收的交易服务费后,剩余部分自动转为本次项目交易价款,计入受让方已付交易价款总额。 (二)受让方应当自《资产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剩余全部交易价款一次性支付至指定银行账户。 (三)为确保本次项目拆除、转运及现场清理全过程符合安全生产、生态环保、治安管理及相关法律法规、管理制度要求,保障项目施工合规有序开展,受让方须在签订《资产交易合同》的同时,与转让方同步签署贵州息烽合成氨有限责任公司承包商安全管理档案和安管协议要求及表格里的相关文件。受让方应于贵州息烽合成氨有限责任公司承包商安全管理档案和安管协议要求及表格里的相关文件签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另行向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支付项目履约保证金人民币贰仟万元整(¥20,000,000.00元)。 (四)项目施工期间,包括但不限于因受让方施工组织、现场管理、作业操作不当或未尽安全环保责任,导致违反法律法规、行业规范、转让方安全环保及现场管理制度,进而产生行政处罚、整改罚款、第三方损失赔付、合规违约金等全部费用的,转让方有权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予以扣减。履约保证金发生扣减后,受让方须在三个工作日内将履约保证金等额补足至贰仟万元整基准额度。受让方未足额补足履约保证金和整改验收合格之前,不得开展任何拆除、转运及相关施工作业;擅自施工的,由此产生的全部风险、责任及经济损失由受让方独立承担。 (五)受让方完成全部资产拆除、设备物资转运、场地清理及现场复原工作后,须向转让方申请竣工验收。经转让方现场核查、整体验收合格,且项目无遗留安全隐患、环保问题、未结处罚及争议纠纷的,转让方在验收合格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履约保证金人民币贰仟万元整(¥20,000,000.00元)全额无息退还至受让方指定账户。 (六)发票开具约定:转让方在足额收讫受让方全部交易价款并完成资金到账核验后,依据国家现行财税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向受让方开具真实、合法、有效的等额正式发票。发票类型、计税税率按照本次资产交易实际业务属性及当期有效财税政策执行。 五、对受让方施工要求: (一)受让方必须制定总拆除方案和废物卸出等分项方案,现场应急预案等,送相关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组织实施。 (二)工期要求:受让方根据转让方要求分片区、分阶段拆除,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历天内,二期装置全部拆除并清理运送完毕;合同生效之日起300日历天内,一期装置全部拆除并清理运送完毕。具体拆除装置顺序根据转让方要求进行拆除(详见一期装置、二期装置平面图)。 受让方每逾期一天,转让方在履约保证金中扣除10万元(大写壹拾万元整),累计计算。 (三)验收标准:拆除清理工作结束交接时,必须确保拆除范围内的地面平整、整洁,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委托处置、建筑垃圾清运完毕,同时满足国家和当地政府安全环保处置要求。如产生违法违规行为,由受让方全部负责。受让方安全、准时、合规地完成拆除工作,将平整、整洁的场地交付转让方验收合格。 (四)损失承担:因受让方原因导致转让方遭受,包括但不限于:行政处罚、承担民事责任或致使转让方遭受其他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的,受让方应予全额赔偿。 六、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管理的特别约定: 本《特别约定》所称固体废物包括但不限于设备内、外的工业固体废物、拆除后的建筑垃圾和受让方施工期间产生的生活垃圾。所称危险废物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年版)》中所列危险废物类别。本《特别约定》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生态法典》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国家污染控制标准。 (一)固体废物的收集、贮存和委托处置 ①承担固体废物处置的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 提供对应的行政许可文件或批复文件,以及商业信誉证明(在“信用中国” 和“***网”网站查询未被列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查询结果图片并加盖公司公章(查询和下载时间在信息披露期间)。 ②承担固体废物处置的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转让方或其委托方须对主体资格和能力进行审核,如确需对企业进行现场核实,相应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③固体废物的收集,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抛撒、填埋、遗撒或者焚烧。委托处置前的贮存,应严格遵循《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GB18599-2020); ④转让方或其委托方有权对受让方收集、贮存固体废物进行全程监督。 (二)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转移和委托处置 ①受让方的拆除方案中,须包括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设备和管道的清理清洗,突发环境事故的应急处置预案等内容,并经转让方的审核同意; ②在确认设备和管道等环境安全的前提下,卸出的危险废物和清理、清洗废水必须及时收集在符合安全要求的容器或包装袋内(容器和包装袋 由受让方提供);及时转移至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5-2023)的贮存场所。 ③承担危险废物处置(含综合利用)的企业须具备以下条件: a. 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b.《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c.《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定的经营范围应包括与转让方所产废物对应的废物类别和废物代码。 ④危险废物处置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⑤转让方或其委托方有权对受让方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进行全程监督。 ⑥承担危险废物处置(含综合利用)企业的所有资格,必须接受转让方或其委托方的审核审查;如确需对企业进行现场核实时,相应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三)其他约定 ①受让方在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过程中,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而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罚的,除承担相应民事和刑事责任外,还应向转让方赔偿受罚款金额3倍的损失,该部分在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②转让方或其委托方在日常监督过程中,发现受让方在固体废物和危 险废物卸料、收集、贮存,装置的清理、清洗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的,每发现一次,扣减违约金人民币10万元,违约扣款在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③受让方引发的环境污染,除承担相应民事赔偿、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污染损失消除的赔偿责任; ④因国家和地方法规政策调整,转让方将根据新的政策法规,对本《特别约定》进行修改,对未尽事宜补充完善。修改完善内容,受让方应当遵循。 七、其他说明: (一)本标的受让方按要求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将被视为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本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并视为承诺自身已具备完成本标的资产和存货的受让、拆除、储存、处置、运输等所需的国家及标的所在地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条件和限制,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并自愿承担除因转让方原因引起的其他一切交易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资产质量、数量等方面的状况为由退还标的物或拒付价款。 (二)受让方人员和机具入场即视为标的资产移交完毕,标的移交前的安全保管责任由转让方负责,资产移交后的安全保管责任由受让方负责。 (三)入场作业要求 受让方根据转让方提供的入场资料清单提供相关资料(注:所有资料均需提供电子版和纸质版,纸质版每页加盖受让方公章有效)。 (四)农民工工资支付要求 ①受让方严格执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和当地政府有关要求,及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②若受让方未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和当地政府有关要求支付农民工工资,转让方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a. 转让方可以从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相应款项,用于支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同时,受让方需按照被拖欠农民工工资总额的10%向转让方支付违约金。 b. 若因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引发群体性事件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受让方除需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外,还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及社会负面影响的消除费用。转让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并要求受让方承担因此给转让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工期延误损失、声誉损害赔偿等。 (五)受让方安全技术管理团队人数不低于现场施工总人数的10%且必须为其在册员工,须提供社保缴纳证明。 (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及国有资产处置相关规定,化工企业已履行报废审批、财务核销的固定资产,不得作为可用设备整机进入二手市场转让复用;受让方仅限拆解回收材料,不得修复恢复生产使用。 (七)廉洁约定 ①各方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 ②各方必须严格执行合同条款,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合同正常执 行和损害各方利益。 ③不向对方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现金、有价证券、股权、支付凭证、房产、金银珠宝、文物古玩、字画、名表、家具、电器、交通工具、通信工具、烟酒等礼品礼金等;不为对方或个人支付应由其承担的 费用;不为对方相关人员安排或接受对方安排的可能影响合同公正执行的 宴请、健身、娱乐、旅游等活动。 ④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 ⑤转让方人员违反规定,一经查实严肃追责问责;触犯法律的,移送 司法机关处理。受让方违反规定,一经查实,视情节给予通报、列入合作 “黑名单”处理。被列入合作“黑名单”的行贿人,在开磷股份范围内实 行业务合作“一票否决”,并将相关情况通报至贵州磷化集团,由贵州磷化集团根据相关制度再行处理。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八)受让方在参合同履行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反商业贿赂相关规定,不得实施任何商业贿赂行为。转让方与受让方须签订《反商业贿赂协议》, 《协议》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附件1.一期装置需拆除部分平面图。 (十)附件2.二期装置需拆除部分平面。 (十一)附件3.贵州息烽合成氨有限责任公司承包商安全管理档案和安管协议要求及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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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
| 交易条件 | 价款支付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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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受让申请且交纳保证金就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产权交易机构将暂扣受让方或竞买人的保证金。(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即在转让底价基础上进行自主报价:a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b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交易合同》及未按约定时限支付除保证金外剩余交易价款的;c意向受让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各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网络竞价方式确定最终受让方:a、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b、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交易合同》及未按约定时限支付除保证金外剩余交易价款的;c、意向受让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d、竞买人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e、在竞价中各竞买人均不应价的;(3)违反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2、受让方在收到交易所发出的《交易结果通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应当按照《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服务费收费标准》支付交易服务费,未按时支付交易服务费的,交易所将从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中扣除相应交易服务费。剩余保证金将转为受让方的部分交易价款,但转让方与受让方在《交易合同》中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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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证金返还: | 意向受让方未能成为最终受让方的,所交纳保证金自书面审核确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无息原路返还。 | ||||||
| 本次转让是否涉及抵押、担保、查封、租赁、诉讼: | 否 | ||||||
|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 是 | ||||||
| 受让资格条件: | 无 | ||||||
| 交易条件: |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 保证金交纳账号: | 2182010001201100013925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贵州农商联合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交纳金额: | 3000.0000万元 | ||||||
| 交纳时间: | 递交意向受让申请后交纳,不得晚于公告截止日17:00前(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 ||||||
| 交纳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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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证金交纳事项: | 意向受让方按标的转让公告的约定金额交纳保证金至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转让底价受让交易标的承诺的确认。意向受让方经竞价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的,其竞价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价款的组成部分 | ||||||
| 四、信息公告期及交易方式 | |||||||
| 信息公告期满后若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B.变更信息披露条件,重新公告。 | ||||||
| 挂牌期满后若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 自主报价 | ||||||
| 信息公告期满后若征集到两个或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 网络竞价 | ||||||
| 五、转让方承诺 | |||||||
| 本转让方现对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进行委托,拟将我方持有的转让标的公开转让,按贵州阳光产权***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的资产转让信息并组织实施。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做如下承诺: 1、本次资产转让的相关信息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资产产权属清晰,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资产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信息披露表》及附件资料内容真实、完整、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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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意向受让方享有权力及应负义务 | |||||||
| 意向受让方享有以下权利: (1)有权要求了解本次资产转让标的的详细资料; (2)有权要求转让方提供更详细的资料或就有关问题做出答复; (3)有权要求对标的进行实地考察或详细勘察。 同时意向受让方负有如下义务: (1)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和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 (2)对所了解到的本次资产转让标的涉及的商业机密保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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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附注: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交易保证金交退有关须知 | |||||||
| 1.出现下列情形意向受让方可申请退还保证金: (1)经转让方实质性审查,意向受让方未达到求购方条件; (2)意向受让方参加竞价未能成功; (3)国资监管部门认为其他应退还保证金的行为。 除以上情形外,意向受让方按规定缴纳保证金后,不得随意要求退还保证金。 2.当出现下列情形时,交易所可以以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为限,在扣除交易服务费后,对保证金做出暂扣的决定: (1)意向受让方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转让方或交易所损失的; (2)提出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未按照项目信息披露内容参与后续交易的; (3)***网络竞价程序后,无竞买人进行报价,***网络竞价无效的; (4)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或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交易价款的; (5)意向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的; (6)其他无故不配合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行为的; (7)信息披露内容约定暂扣保证金的其他情形; (8)意向受让方通过获取转让方或标的企业的商业秘密,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 (9)意向受让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转让方造成损失的。 保证金金额不足以弥补转让方、交易所损失的,利益受损方可以向有过错的意向受让方进行追偿。 3.交易所作出暂扣交易保证金决定,该交易保证金由交易所暂行保管。交易双方对退还交易保证金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置;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仲裁委申请仲裁。 4.任何一方向法院提起诉讼或是向仲裁委申请仲裁后,须将有关部门的受理意见以书面报至交易所,交易所将继续保管该保证金,待委托方凭司法机构作出的生效裁决向交易所申请协助执行裁决要求支付补偿金时,交易所将按照有效判决或裁定执行。 在交易过程中,如出现以上情况,交易所将遵照本须知进行办理。上述条款将在意向受让方进行求购登记时予以书面告知。本所不对退还保证金的结果做出任何保证和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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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附注二:***网络竞价有关须知 | |||||||
| 报名人报名所需提供的材料: | 一、意向受让方(主体)资料 1.企业营业执照(有效存续、经营范围匹配)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如有) 4.现场踏勘确认书 3.信用查询证明(信息披露期间查询、截图须有时点并盖章) (1)信用中国:未列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 (2)***网:无失信被执行人记录 4. 2023—2025年度财务资料(优先审计报告,无审计报告可提供财务报表) 5. 废旧金属收购业备案(意向受让方自有或委托拆除单位均可) 二、拆除施工单位资质及业绩资料(可分别委托第三方)1. 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质证书(建筑业资质证书,非营业执照经营范围) 2.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证书 3.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 4. 2021年以来单项合同金额≥3000万元的化工装置拆除业绩证明材料(合同或协议) 三、固废、危废处置单位资质及业绩资料(可单独委托第三方) 1.危废处置企业营业执照(合法经营主体资格) 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许可范围须覆盖本项目全部涉及危废种类(危废序号:HW08 900-249-08、HW11 451-001-11、HW36 900-031-36、HW49 900-039-49、HW49 900-041-49、HW49 900-045-49、HW49 900-999-49、HW50 261-167-50 ),贮存、处置、回收利用) 3. 2021年以来危废处置合同业绩证明材料(对应危废处置相关业绩) 4.信用查询证明(信息披露期间查询、截图须有时点并盖章) (1)信用中国:未列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 (2)***网:无失信被执行人记录 四、委托关系证明资料(如需委托) 1.意向受让方与拆除单位《委托施工协议》 2.意向受让方与环保资质单位《委托协议》 3.意向受让方与危废处置单位《危废处置委托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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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附件: |
一期装置需拆除部分平面图.zip 二期装置需拆除部分平面.jpg 贵州息烽合成氨有限责任公司承包商安全管理档案和安管协议要求及表格.zi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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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附件: |
1. 一期装置需拆除部分平面图.zip 下载 下载记录
2. 二期装置需拆除部分平面.jpg 预览 下载 下载记录
3. 贵州息烽合成氨有限责任公司承包商安全管理档案和安管协议要求及表格.zip 下载 下载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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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交易所联系信息 | |||
| 项目名称: | 合成氨一、二期资产处置项目 | 项目编号: | 2026100803667 |
| 数据编号 | LXR-03259 | ||
| 交易机构联系人: | 项目报名联系人:杨经理;项目咨询联系人:刘经理 | 交易机构联系电话: | 项目报名电话:173****9373;项目咨询联系电话:0851-****2903 |
| 交易机构联系地址: | ****路****号****广场 | ***网址: | http://www.****.ne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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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地址:https://www.jjzbcn.com/view/461/HqbfJKEBMqitpwL5DJ2H.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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