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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望城区教育保障服务中心2026年高中扩容常规类办公家具项目招标公告

16小时前招标公告-公告公开招标湖南 - 长沙市 关注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长沙市望城区教育保障服务中心2026年高中扩容常规类办公家具项目
省份/直辖市 湖南 所属地区 长沙市
采购单位 长沙市望城区教育保障服务中心 项目联系方式
更多联系方式 180****3320 191****0599 杨国君 0731-****2942
以上信息为大数据平台自动计算结果,如有误差以正文为准

正文

各潜在投标人:

2026年高中扩容常规类办公家具项目(政府采购编号WCCG-202608060019)投标人提出疑问时间已截止。现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1:评审因素未细化、量化,分值设置与量化指标不对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

答复内容: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本质疑事项不成立。

事实依据:1.本项目为学校高中扩容家具采购项目,包含现场测量、货物运输、现场安装调试、售后运维等重要履约环节,项目实施方案、售后服务方案、设计方案属于评价供应商履约实施能力的评审要素,与本项目采购需求直接相关。评审办法已对上述评分项明确列明评审考察具体模块,如项目实施方案明确考察人员组织配备、建设计划布局、安全文明施工、安装调试、质量保证措施五大模块;售后服务方案明确考察售后体系、保障措施、服务承诺、故障应急处置等模块;设计方案设置缺漏项扣分项;技术参数响应设置缺漏不详扣分项。

2.综合评分法中允许设置与履约相关的方案类综合评审因素,并非所有评审要素均要实现绝对数值化,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列明的评审要点进行综合评判,并非无边界主观裁量。招标文件分值设置与各评审因素一一对应,每一个评分子项均设置对应分值,不存在分值与评审因素量化指标不匹配情形。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规定:"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本项目各评分项分值与细化后的评审模块一一对应,分值设置与评审因素相匹配。

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本项目方案类评审因素均与履约能力、售后服务质量直接相关,且已细化为具体评审模块并明确考察要点,符合上述规定。财政部《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九条亦明确,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应当说明采购标的的功能、应用场景、目标等基本要求,并尽可能明确其中的客观、量化指标,并未要求方案类评审因素必须全部转化为数值型指标。

质疑事项2:样品设置不符合法定条件,且具体样品规格指向特定开模产品,涉嫌以不合理条件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答复内容: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本质疑事项不成立。

事实依据:1.本项目具备设置样品的法定条件。本项目采购的课桌椅、实木床等教学家具,其靠背弧度、坐垫曲面造型、部件拼接缝隙、焊接打磨工艺、表面涂装质感、五金件配合紧密度、爬梯防滑结构等质量特征,仅凭书面文字描述、设计图纸或产品照片无法完整、准确呈现,评标委员会需要通过样品实物进行直观判断、手感体验、工艺水平,以确认产品是否满足学生使用的安全性、舒适性和耐用性要求,属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的除外情形。

2.招标文件列明的样品尺寸要求,是结合学校学生人体工学使用、校园现场安装适配、安全防护的实际使用需求确定;尺寸设置允许偏差值(±2mm、±5mm),不存在指向特定产品、特定供应商的情形,未排斥潜在供应商。

3.在正式启动采购工作前,已针对本项目样品设置要求组织开展样品论证,完成相关前期研判工作。

法律依据:1.《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本项目家具产品的工艺质感、结构配合、使用舒适度等需通过实物判断,符合上述除外情形。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三)项规定的"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需以技术要求具有唯一性、排他性为构成要件。本项目样品参数均设置合理偏差值、未指定品牌型号、允许多种工艺实现方式,且经市场调研多家供应商可满足,不构成指向特定供应商或特定产品。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本项目样品设置基于项目实际需要,面向所有供应商公开统一标准,符合上述原则。

质疑事项3:将“产品制造商出具的产品彩页、产品使用说明书及佐证材料”作为评分依据,实质上要求制造商出具证明材料,违反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规定。

答复内容: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本质疑事项不成立。

事实依据:1.财政部87号令第十七条禁止的是将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作为资格条件,并未禁止将制造商产品彩页、说明书等产品本身技术资料作为评审评分因素。招标文件同时明确:若佐证材料无法验证指标,可提供具备资质第三方机构出具证明文件,并非唯一限定必须依靠制造商出具材料得分。

2.制造商产品彩页、说明书属于产品本身自带公开技术资料,代理商、经销商可通过正常商业渠道获取,并未设置必须取得制造商专项授权、背书的门槛,不排斥经销商、代理商参与投标,没有对不同类型供应商设置差别待遇。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该法条规制对象为将厂家授权、证明、背书设置为资格要求;本项目将彩页、说明书作为技术评分因素,不属于资格条件,不违反该条款规定。

质疑事项4:一般商务和技术条款负偏离项数之和≥10项即判定无效投标,变相扩大无效投标范围,涉嫌以不合理条件排斥潜在供应商。

答复内容: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本质疑事项不成立。

事实依据:1.招标文件★条款不允许负偏离;本次设置“一般商务技术条款负偏离≥10项投标无效”,针对的是非★一般条款。该条款是防止投标文件大面积、大范围偏离采购需求,出现大量一般项均不响应采购需求的情形,保障交付产品能够整体满足学校办学使用需要,并非针对设置否决条款。

2.该条款与★实质性条款功能定位不同,★条款管控核心关键指标;累计10项负偏离管控整体响应质量,二者不存在功能重叠,没有变相扩大无效投标范围。

3.长沙市政府采购公布的公开招标范本以****中心公开招标(货物类)模板明确指出一般商务技术条款负偏离项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设置,填写偏离项数值为0-10,本项目已按最大偏离项填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规定的"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需以条件设置明显超出项目实际需要、无正当理由限制供应商参与为构成要件。本项目一般条款累计10项负偏离即无效投标的规定,系基于保障采购产品整体响应质量的合理需要,阈值设置宽松、与项目规模匹配,且长沙市政府采购公开招标范本要求,允许一般偏离项为0-10项,故不属于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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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地址:https://www.jjzbcn.com/view/394/bpPwf6ABMqitpwL5WcFR.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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