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浏阳市医保基金监管大数据分析及专项服务项目续签合同政府采购合同 (服务类)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LYCG-CS-202609170033-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项目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浏阳市医保基金监管大数据分析及专项服务项目续签合同的《采购文件》,乙方的《投标(响应)文件》及《中标(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具体情况及要求如下: 一、标的信息
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合同类型:服务类 采购人(甲方): 浏阳市医疗保障局 采购人地址: ****中心附二栋 供应商(乙方): 湖南泰阳科技信息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 湖****路****号创谷产业园A1栋829房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一、标的信息 单价(元):305,000.00 数量: 1.00 单位:项 总金额(元):305,000.00
单价(元):320,000.00 数量: 1.00 单位:项 总金额(元):320,000.00
单价(元):220,000.00 数量: 1.00 单位:项 总金额(元):220,000.00
合计金额人民币(大写):捌拾肆万伍仟元整(845,000.00 ) 二、服务要求1.服务要求 2.1服务要求 2.1.1两库规则迭代优化 收集、整理国家、省级以及市级政策文件、制度,对收集到的上级医保政策文件进行深入研究和分析,理解政策背后的逻辑和意图,评估其对医保体系的影响,依据医疗保险政策的导向,系统梳理并整合定点医药机构的诊疗服务数据,深入剖析其费用构成与分布特点。严格遵循医保政策的各项规定与标准,为监管规则的制定和调整提供参考依据,并对2026年度两库规则进行迭代优化。 更新内容包含:两病规则更新、门慢特规则更新、药店规则更新、双通道规则更新、重点专科规则更新。更新并完成数据归集,确定数据采集方法,数据进行清洗整理,这包括处理缺失值、异常值、重复值,规范化数据格式,去除无用信息,并可能涉及数据合并、数据类型变换等,以确保数据的质量和一致性。最后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组织医保医学行业专家针对测算结果进行论证,是否符合政策文件规定,保证规则迭代优化。 2.1.2大数据分析 为做好基金监管工作,全面提升医疗保障治理水平和治理能力,持续保持打击欺诈骗保高压态势,确保医保基金安全。按照要求,开展2025年度定点医疗机构大数据稽查工作,对2025年的数据进行重点分析,必要时向前进行延伸分析,主要服务内容: 2.1.2.1通过第三方机构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医保端业务数据进行大数据分析统计,对每家医疗机构出具符合甲方要求的数据分析报告,并附原始数据处理过程溯源记录; 2.1.2.2协助甲方开展日常招采分析工作。 2.1.3专家检查 根据年度基金监管工作的任务需求,委托第三方派遣相关专家现场配合开展2025年度定点医疗机构大数据稽查工作,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2.1.3.1 现场对15家定点医疗机构(检查对象名单由甲方指定,乙方不得擅自变更)是否存在欺诈骗保行为进行检查,例如检查是否存在“假病人、假病情、假票据”等情况,以及诱导住院、低标准住院、挂床住院等问题。同时,还需对进销存不符、重复收费、虚记多记费用、串换项目收费、分解收费、过度检查等问题进行检查; 2.1.3.2现场核查病历及费用明细: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病历及费用明细进行核查,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超标准收费、分解收费、重复收费、串换项目、超限用药、过度诊疗等违规问题; 2.1.3.3检查财务系统:对定点医疗机构的财务系统进行审查,以核实其医保记账费用、年度总费用,以及血透、骨科、心血管等科室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使用情况,并与其他相关数据进行比对; 2.1.3.4出具相应的现场检查报告和比对报告。 2.人员配置要求2.2.1现场服务人员不少于2人,其他专业人员要求:配备数据分析专业技术人员及医学、药学相关专业人员,以满足甲方各项服务需求。 2.2.2技术支持与维护:工作日提供8小时实时响应,非工作日提供12小时应急响应,包括系统故障排查、软件升级、数据备份与恢复等。 2.2.3培训与指导:为用户提供系统操作培训、功能介绍及最佳实践分享,确保用户能够熟练使用系统。 2.2.4咨询服务:提供专业的医保政策解读、业务流程优化建议等咨询服务,助力用户提升管理水平。 2.2.5需求接收:***平台,接收用户的咨询和报修请求。 2.2.6问题诊断:技术团队迅速响应,对问题进行初步诊断,明确问题性质和解决方案。 2.2.7实施与验证:按照解决方案或修复计划进行实施,完成后进行功能验证,确保问题得到彻底解决。 2.2.8反馈与跟踪:收集用户反馈,对服务过程进行总结和优化,同时建立问题跟踪机制,确保问题不复发。 3.设施设备配置要求满足项目所需。 4.其他要求2.4.1知识产权 在合作过程中产生的所有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算法模型、分析报告等)均归双方共同所有。 2.4.2保密要求 2.4.2.1保密内容和范围 ①受采购人委托从采购人及被审查单位所取得的任何电子和纸质数据及资料; ②凡以直接、间接、口头或书面等方式提供给第三方涉及保密内容的行为均属泄密(项目组成员间的交流除外)。 ③保密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该信息公开之日。 2.4.2.2权利与义务、责任 ①应自觉维护采购人的利益,严格遵守本保密规定。 ②所掌握的资料、信息和数据等涉及秘密内容,未经书面许可,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用途。 ③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即第三方,包括供应商人员中非本项目成员的任何个人)泄露保密内容和范围的任何资料、信息和数据等,并同意和承诺:对所有监管审查项目的资料、信息和数据等保密信息予以严格保密,在未得到采购人书面许可的情况下不披露给任何其他人士或机构,否则,采购人有权通过法律途径向供应商追究法律责任。 ④任何与本项目相关的计算机操作以及数据资料存储全部使用经采购人认可的专用电脑和存储介质(包括移动硬盘、U盘等),乙方应建立独立物理隔离的数据处理环境,所有数据操作需通过甲方授权审计系统进行,工作人员不得私自将数据拷贝或传递至其他的电脑和存储介质的其他任何设备。 ⑤同意并承诺,服务终止当日立即不可恢复地删除服务器(包括专用的电脑、移动硬盘、U盘等任何存储介质)上的任何采购人保密数据,并不留存任何副本及销毁纸质数据等,采用物理销毁与数据擦除双重措施。乙方应在数据删除前3日向甲方提交销毁方案,销毁过程需在甲方监督下完成。 三、合同定价方式、付款进度和支付方式1.合同定价方式:固定总价 2.付款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50700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60,说明:合同签订后20个工作日内按照年度合同金额支付合同金额的60%。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33800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40,说明:项目验收合格后20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合同金额,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收款账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和平路支行(湖南泰阳科技信息有限公司:43050110211000000738) 3.预付款保函: 否 无 4.支付形式:国库集中支付四、合同服务期限 合同服务期限: 2026-09-29 —— 2026-12-05
五、服务地点甲方指定地点。 六、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 自行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 否 是否邀请专家: 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 否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 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无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7日内组织验收(3)履约验收方式: 一次性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 符合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技术响应内容。数据分析报告需通过甲方组织的专家评审会论证,提供完整的原始数据及分析模型。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符合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技术响应内容。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符合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技术响应内容。 (6)履约验收标准:本项目按照浏阳市财政局文件浏阳市财政局《关于转发(长沙市财政局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 〉的通知》(浏财函【2024】5号)规定的验收程序申请验收。 乙方服务质量未通过验收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逾期视为根本违约。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响应程度进行验收,项目验收国家、省、市、县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省、市、县规定执行。 七、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在合作过程中共同发明或创造的新技术均归双方共同所有。 八、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有权要求乙方限期调整、整改到位。。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有权要求乙方限期调整、整改到位。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九、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乙方承诺其使用的数据分析工具及算法模型已取得合法授权,且分析结论不存在侵犯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情形。乙方使用开源技术工具的,应提前向甲方披露工具清单及授权协议内容。 乙方应于每月5日前向甲方提交包含人员考勤记录、服务进展及异常事项的专项报告。 十、违约责任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十一、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1、甲方中途无故解除合同,承担未支付款项金额的同期存款利率计算违约金。 2、服务期内,由乙方原因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由乙方赔偿;由于甲方操作人员失误,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 3、若乙方人员专业资质造假或不符合投标承诺,视为根本违约。 4、乙方数据安全管控存在瑕疵导致数据泄露的,甲方有权立即终止合同并追索相当于合同总额20%的专项违约金。 5、乙方违反保密义务的,每发生一次泄露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额10%的违约金,且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违反保密条款的,除赔偿实际损失外,另按单个项目处以10万元惩罚性违约金。 6、乙方未按期交付分析报告/检查报告的,每逾期一日按合同总价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 7、甲方主张违约金仅需出具书面违约通知,乙方应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并提供反证。 8、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任何权利义务转包、分包或委托给第三方,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十二、不可抗力事件处理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3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30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十三、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十四、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电子签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十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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