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长沙市公安局治安支队业务用房修缮项目 政府采购合同 (工程类)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CSCG-CS-202607210005-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 长沙市公安局治安支队业务用房修缮项目采购项目(项目编号: CSCG-202607210005 )的采购文件、乙方的响应文件及成交通知书,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合同类型:工程类 采购人(甲方): 长沙市公安局 采购人地址: ****路****号 供应商(乙方): 湖南中诚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长****大厦湖南中诚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1)工程名称:长沙市公安局治安支队业务用房修缮项目 (2)工程地点:长沙市芙蓉区东二环一段1055号 (3)资金来源:财政拨款 (4)工程内容:为优先解决民警办公条件,结合支队机构改革场地的变动以及施工现 场的需要,按照支队统一部署,拟对原有施工方案及范围做局部 变更及调整。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5)工程承包范围: 除主合同内施工范围外,后续变更及增项如下: 1、****楼拆除所有办公室老旧破损换气扇并新装窗式换气扇。****楼所有办公室贴木皮明装窗帘盒,重新制作暗藏式窗帘盒。楼梯间一、二、三、四、五、六层外露强电桥架封石膏板,白色乳胶漆饰面。四层档案室玻璃窗新增不锈钢防盗窗,新装加厚全遮光布艺窗帘。2、****楼所有窗户拆除原老旧退色破损窗套线,安装新的20MM 厚 60MM 宽定制木作实木线条。****楼内嵌入式壁柜拆除原柜套线,安装新的20MM厚60MM宽定制木作实木线条;3、****楼增加治安行动大队(原侦查大队)室内过道墙、顶、地装修,并对治安行动大队18间办公室,1间会议室,12间备勤室、17间卫生****楼标准进行统一装修。4、****楼梯间会议室地面原12厚防滑地砖800×800MM 变更为8MM 仿大理石花纹石晶地板、****楼原方案设计的定制胡桃木门,因涉及保密需要,变更3张甲级加厚防盗门。5、****楼西南方向第一间办公室改成“警察之家”活动室,对原地面,天花墙面进行装修改造,定制柜体及吧台,对原强弱电开槽穿管布线,对拆移后的空调重新调试。****楼财务室重新设计,增加定制制作柜体及吧台,并对原有强弱电重新开槽、穿管、布线安装。对拆移后的空调重新调试。6、****楼原二、三、四、五、六层过道原设计为600*1200铝扣板/一、二、三、四、五、六层卫生间原设计为300*600铝扣板,****楼日后的耐用性、持久性、安全性,更改成1.2MM厚的蜂窝铝板,钢架龙骨基层。7、****楼电梯前室顶面采用双层石膏板,艺术石膏线收口叠级吊顶,电梯前室立柱采用10mm 氟碳灰色铝塑板饰面。****大楼的整体协调一致,二、三、四、五、六层电梯前室,****楼方案统一装修方案进行施工。8、****楼一、二层原办公室所有地面铺贴、****楼会议室室内部分装修、****楼大档案室室内部分装修,****楼办公室三间办公室室内部分装修;9、****楼原设计范围内执法办案区一层室内办公室装修。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2025-10-15
三、质量标准和规范计划竣工日期:2026-01-15 工期总日历天数:92 天。 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1、工程质量符合《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标准。 2、甲方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无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151064.82元 按主体合同约定 2.合同定价方式:固定总价 3.付款进度安排及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51064.82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00.00,说明:一次性支付,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4.预付款保函: 否 按主体合同约定 5.支付形式:国库集中支付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毛芳芳 证书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 证书编号:湘1432013201514070 证书专业:建筑工程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七、承诺 1.甲方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乙方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乙方承诺不得擅自更换关键岗位人员,确因不可抗力需要更换的,书面报甲方同意,且人员资质要求不得低于原标准。 4、乙方承诺材料价格在上调3%的范围内、公司不做调价变更申请,超过3%,先向甲方申请,再经甲方批准审核同意为准。 5、本项目成交金额不能作为总价包干的最终依据,最终结****中心审计结论为准。乙方应根据项目要求和现场情况,详细列明项目所需的设备、材料以及所有人工、管理、财务等所有费用,如乙方遗漏磋商文件所列工程量清单内容,均由乙方自负,甲方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6、本项目实施过程中用到的水费、电费用、垃圾外运处理的相关费用均由乙方承担,甲方不额外支付费用。 7、因乙方服务人员在合同期内出现安全事故、工伤或职业病事故、违法犯罪、各类纠纷等情形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违约和赔偿责任。损失在 5 万元及以下的,违约金为项目总金额的 3%;损失超 5 万元的,违约金为项目总金额的5%。服务人员有违法犯罪行为的,违约金为项目总金额的 6%。关于违约金的支付或者赔偿责任的承担,甲方有权从任何一笔付款中扣除相关金额,应付款不足以扣除的乙方应当予以补足。8、乙方应负责其工作人员的社会保险和意外伤害险的购买及手续办理,如在服务过程中出现包括但不限于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安全事故、意外事故等事件均由乙方承担相关责任和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提出索赔要求。 9、乙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触及和知晓包括但不限于有关甲方的人员信息、设备、网络情况、业务程序及方式、管理的方法制度和专有技术等,无论此种信息的形式和目的为何,均为甲方的保密信息,乙方负有保密义务。 10、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复制、记录或以其他方式泄露上述信息。乙方承诺在合同期内及合同期满后,不向任何个人、组织和公司透露。 11、乙方应当与所有参与服务人员签订保密协议,严格约束其履行保密协议,保证不发生失密、泄密事件。因乙方原因违反国家法律和相关规定,发生失密、泄密行为时,乙方应当承担全部法律责任,一般失密泄密,违约金为项目总金额的 5%;造成损失或涉及核心信息的,违约金为项目总金额的 10%。甲方有权在任一笔付款中予以扣除,应付款不足以扣除的,乙方应当予以补足。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按保密协议要求赔偿违约金等。 八、验收、交付标准和方法(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 (2)、《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GB50210-2018); (3)、《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 ; (4)、《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 (5)、《工程建设标准的强制性条文》; 其他未列出的国家、地方、行业现行规范、规程。除上述技术规范外,若有遗缺,按国家或行业现行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家和行业不全的按本地有关部门规定和标准执行。 九、质量保修范围和保修期1.质量要求:本工程质量符合《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验收合格。2.保修要求: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规定的保修要求进行。2.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2.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2.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2.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2.5、保修期间进场维修,保证无偿修理完好。保修期内,因质量问题,成交供应商接到甲方维修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好,逾期未处理好,甲方自行安排维人员维修,维修费在质保金中扣除,质保金不足以扣除的,乙方应当予以补足。 十、违约责任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按主体合同约定 十一、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3.乙方违约的责任(1)乙方擅自停工的,在接到甲方通知后15日内仍没有复工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收到退场通知之日起五日内退场,并要求乙方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已施工部分的结算方式为:根据共同核实的工程量和乙方投标时清单报价单价的70%计算。(2)因乙方原因造成施工工期每拖延一天,乙方按照合同总价的千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后,不免除乙方继续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3)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乙方降低产品档次、使用假冒伪劣产品、以次充好或没有按照本合同下列要求的,甲方将责成承包人退货,已施工部分返工重做,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乙方还须按该违规、假冒伪劣产品正品价值的3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3.1)乙方应在计划采购前3天向监理人报送样品。乙方报送的样品均应来自供应材料的实际生产地,且提供的样品的规格、数量足以表明材料或工程设备的质量、型号、颜色、表面处理、质地、误差和其他要求的特征。(3.2)乙方每次报送样品时应随附申报单,申报单应载明报送样品的相关数据和资料,并标明每件样品对应的图纸号,预留监理人批复意见栏。监理人应在收到乙方报送的样品后7天向乙方回复经甲方签认的样品审批意见。(3.3)经甲方和监理人审批确认的样品应按约定的方法封样,封存的样品作为检验工程相关部分的标准之一。乙方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使用与样品不符的材料或工程设备。(3.4)甲方和监理人对样品的审批确认仅为确认相关材料或工程设备的特征或用途,不得被理解为对合同的修改或改变,也并不减轻或免除乙方任何的责任和义务。如果封存的样品修改或改变了合同约定,合同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协议予以确认,并按规定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履行报备手续。(4)因乙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一经发现,乙方需无条件返工,直到达到合同约定条件。返工后达不到约定的质量等级条件的,乙方须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甲方可以终止合同。(5)乙方应按照设计文件和招投标文件及相关要求采购材料设备,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应按湖南省或长沙市相关职能部门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的承担按国家和省市相关文件的规定执行。乙方使用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标准或招投标文件的要求不符时,乙方应对材料的使用部位进行拆除和修复,由此所发生的费用及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并按照不符合合同要求材料设备总价款的3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6)乙方如在施工期间出现恶意违规操作或不服从合理管理等现象,第一次发现后,甲方将进行警示教育,出现前述情况二次以上(含二次),乙方应按每次壹仟元人民币向甲方支付违约金。(7)转包、分包、挂靠承包的,甲方除有权解除本合同外,乙方须按签约合同价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8)乙方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在合同许可的范围内,实施和完成项目工程及缺陷修复工程的一切施工作业,应不影响邻近建筑物、构造物的安全与正常使用,也不干扰群众的通行方便。若发生上述情况时,由乙方负责组织处理并承担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9)乙方违约不按期退场、每推迟一天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000元;不按约定时间移交竣工资料、每推迟一天需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2000元。(10)如因项目需要进行工程变更,乙方按照《长沙市政府投资市政公用工程和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长住建发[2020]115号)实施,遵循“先批准、后变更”的程序,实行分类管理、先由甲方审核同意,逐级审批。 十二、不可抗力事件处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责任承担原则的约定:1、不可抗力发生后,乙方应迅速采取措施,尽量减少损失,并在24小时内向甲方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通报灾害情况和清理、修复的费用。灾害继续发生,乙方应每隔3天向甲方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报告一次灾害情况,直到灾害结束。甲方应对灾害处理提供必要条件。2、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1)因工程本身的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甲方承担;(2)因工程本身损害导致施工过程中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3)甲方、乙方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各自承担相应费用;(4)乙方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5)停工期间,乙方应甲方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6)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甲方承担;(7)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甲方承担的费用以实际发生为准,乙方应提供合法有效的费用凭证(如发票、付款记录、第三方评估报告等)。同时,因甲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后发生不可抗力导致的额外费用,仍由甲方承担;因乙方迟延履行引发的相关费用,甲方不予承担。 十三、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十四、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向长沙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电子签章后生效。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工程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3.本项目联合体/合同分包形式中标(成交),联合体成员/合同分包方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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