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性磋商文件
采购项目名称:档案外包托管服务(2026年)
采 购 人: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委托代理编号:0730-2623HN0088
采购代理机构:中航招采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七 月
目录
第一章磋商邀请
第二章磋商须知
第三章采购合同格式
第四章采购需求
第五章响应文件组成
第一章磋商邀请
中航招采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受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委托,对档案外包托管服务(2026年)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现采用发布公告方式,邀请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一、采购项目基本概况
1.采购项目名称:档案外包托管服务(2026年)
2.委托代理编号:0730-2623HN0088
3.采购项目预算:300000元
最高限价:295500元
¨支持预付款,预付比例: /
4.本项目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其他未列明行业
5.合同定价方式:þ固定总价 ¨固定单价 ¨成本补偿 ¨绩效激励
6.合同履行期限:详见采购需求
7.本项目分阶段要求供应商提供以下保证:
¨谈判保证金:采购项目预算的 / %;
¨履约保证金:中标金额的 / %;
¨预付款保证金:预付款的 / %;
¨质量保证金:合同金额的 / %。
二、采购人的采购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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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号 |
包名称 |
标的名称 |
简要技术要求 |
数量 |
标的预算 |
最高限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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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档案外包托管服务(2026年) |
档案外包托管服务(2026年) |
完成档案外包托管服务工作 |
1 |
300000元 |
295500元 |
三、供应商资格条件:
1.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并提供以下资格证明文件:
(1)法人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法人登记证书)以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2)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各提供下列材料之一:
①缴纳税收证明资料:《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或者依法缴纳2026年4月以来任意一个月税收的证明(纳税凭证复印件),或者委托他人缴纳的委托代办协议和缴纳2026年4月以来任意一个月税收的证明(收据复印件),或者法定征收机关出具的依法免缴税收的证明原件。
②缴纳社会保险证明资料:《社会保险登记证》复印件,或者依法缴纳2026年4月以来任意一个月社会保险的证明(缴费凭证复印件),或者委托他人缴纳的委托代办协议和缴纳2026年4月以来任意一个月社保的证明(收据复印件),或者法定征收机关出具的依法免缴保险费的证明原件。
(3)法人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或者委托代理人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自然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4)提供2025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复印件(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或者提供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5)其他说明。(非法人组织参与投标需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2.供应商具有实行了“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新证,视同为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符合基本资格条件的相关条款;供应商具有实行了“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新政,视同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符合基本资格条件的相关条款。供应商如是“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请自行说明。
3.参照《关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长财采购〔2022〕10号)的规定,供应商按采购文件内格式提供《湖南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承诺函》参与投标,无需再提供财务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4.特定资格条件:无。
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
6.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不得再参加此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7.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拒绝其参与采购活动。
8.联合体响应。本次采购不接受(接受或不接受)联合体响应。接受联合体响应的,联合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无 。
四、获取磋商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
凡有意参加磋商采购活动的,请于2026年 月 日起至2026年 月 日(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 9:00 至 12:00 、14:00至17:00(北京时间),持单位介绍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个人身份****路****号****楼报名获取磋商文件。
五、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及地点
1.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为2026年 月 日14点30分(北京时间),地****路****号****楼开标室。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为无效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应当拒收。
2.首次响应文件的开启时间及地点与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及地点为同一时间及地点。
六、询问及质疑
1.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如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2.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收到磋商文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纸质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七、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采 购 人: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联 系 人:曾女士
电 话:0731-88995629
地 址:****道****号
采购代理机构:中航招采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联 系 人:刘萍萍
电 话:0731-89791108
地 址:****路****号****楼
第二章 磋商须知
磋商须知前附表
注: 请在方框□内划√选择,在“条款号”内限选一项。(本项目采用的条款用“√”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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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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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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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第1.1款 |
采购项目 |
档案外包托管服务(2026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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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第2.1款 |
采购人 |
名称: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地址:****道****号 联系人:曾女士 电话: 0731-889956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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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第2.2款 |
采购代理机构 |
名称:中航招采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地址:****路****号****楼 电话:0731-89791108 联系人:刘萍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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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第2.3款 |
供应商的邀请方式 |
√ 发布公告 □ 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 □ 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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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第2.8款 |
实施本国产品标准 |
□本采购项目适用,本国产品标准适用于货物,具体是指《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2022年版)中的货物类产品,但不包括房屋和构筑物(A01000000),文物和陈列品(A03000000),图书和档案(A04000000),特种动植物(A06000000),农林牧渔业产品(A07030000),矿与矿物(A07040000),电力、城市燃气、蒸汽和热水、水(A07050000),食品、饮料和烟草原料(A07060000),无形资产(A08000000)等9类品目(至最末级子品目)对应的货物类产品。 本项目适用于本国产品的标的有: ☑本采购项目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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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第3.1款 |
供应商资格条件 |
1.基本资格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并提供以下资格证明文件: (1)法人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法人登记证书)以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2)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各提供下列材料之一: ①缴纳税收证明资料:《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或者依法缴纳2026年4月以来任意一个月税收的证明(纳税凭证复印件),或者委托他人缴纳的委托代办协议和缴纳2026年4月以来任意一个月税收的证明(收据复印件),或者法定征收机关出具的依法免缴税收的证明原件。②缴纳社会保险证明资料:《社会保险登记证》复印件,或者依法缴纳2026年4月以来任意一个月社会保险的证明(缴费凭证复印件),或者委托他人缴纳的委托代办协议和缴纳2026年4月以来任意一个月社保的证明(收据复印件),或者法定征收机关出具的依法免缴保险费的证明原件。 (3)法人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或者委托代理人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自然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4)提供2025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复印件(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或者提供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5)其他说明。(非法人组织参与投标需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2.供应商具有实行了“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新证,视同为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符合基本资格条件的相关条款;供应商具有实行了“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新政,视同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符合基本资格条件的相关条款。供应商如是“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请自行说明。 3.参照《关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长财采购〔2022〕10号)的规定,供应商按采购文件内格式提供《湖南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承诺函》参与投标,无需再提供财务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4.特定资格条件:无。 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 6.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不得再参加此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7.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拒绝其参与采购活动。 8.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须加盖供应商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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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第6.1款 |
联合体形式 |
√ 不接受 □ 接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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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第6.2款 |
对联合体各方的要求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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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第7.1款 |
现场勘察 |
√ 采购人不组织 □ 采购人组织,时间: 地点: 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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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第9.1款 |
政府采购强制采购: 1.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 2.其他。 |
本项目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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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第9.2款 |
政府采购优先采购: (1)非标记★符号的节能产品; (2)环境标志产品; (3)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4)本国产品; (5)其他。 |
(1)采购产品为列入财库〔2019〕19号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内非标记★符号的产品的,分别给予技术和价格项标准总分值4%~8%的加分。本项目具体加分比例分别为 :技术/ %、价格 / %。 (2) 采购产品为列入财库〔2019〕18号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内的产品的:分别给予技术和价格项标准总分值4%~8%的加分。本项目具体加分比例分别为 :技术 / %、价格 / %。 (3)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且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相关规定的: ①给予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10%~20%的扣除,本项目具体扣除比例为10%。 ②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向小微企业分包的给予4%~6%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本项目具体扣除比例为 / %。(本文件所称联合体价格扣除是指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4%~6%的价格扣除) (4)当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中仅有一个标的且在适用范围内时,应对供应商所投本国产品的报价给予2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当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有多个标的时,供应商所投本国产品成本之和占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全部产品是指货物或服务采购项目或采购包中包含的全部货物、服务产品)成本之和的比例达到80%以上,且供应商在投标(响应)文件中对此作出承诺的,依法对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给予价格评审优惠,即对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的总报价给予2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未达到80%的,不享受价格评审优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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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磋商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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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第10.2款 |
磋商文件的可能实质性变动内容 |
第四章采购需求及合同条款。磋商文件的实质性变动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实质性变动内容与磋商文件不一致时,以实质性变动内容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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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第11.1款 |
提供磋商文件期限 |
2026年 月 日起至2026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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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第11.2款 |
领取或购买磋商文件时应提供的资料 |
单位介绍信、个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授权委托书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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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第12.1款 |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
2026年 月 日14点30分(北京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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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响应文件的编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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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第16.4款 |
采购项目预算 |
采购项目预算:300000元 最高限价:295500元 供应商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限价,否则其投标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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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第19.1款 |
磋商保证金 |
√ 不要求提供 要求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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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第20.1款 |
响应文件有效期 |
90 日(日历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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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第21.1款 |
响应文件副本份数 |
正本:壹份,副本:贰份,电子文件:壹份。副本可为正本复印件,正副本均可双面打印,响应文件须装订成册;投标人须递交与正本内容一致(即签字盖章后的正本扫描件)的电子文件(U盘)壹份;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正本和副本有差异时,以正本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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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响应文件的递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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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第22.2款 |
封套上应载明的信息 |
采购项目响应文件 委托代理编号: 供应商名称: 在年月日(星期)时分之前不得启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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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第24.1款 |
响应文件的递交地点 |
****路****号****楼开标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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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响应文件的磋商与评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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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第31.2款 |
评审因素和标准 |
见附页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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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第31.3款 |
最后报价调整 |
1.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货物类供应商和产品制造商应同时满足中小微企业的条件):小型或微型企业,最后报价扣除比例为 10 %;中型企业,最后报价扣除比例为 / %;联合体参与磋商的,最后报价扣除比例为/ %。评审时,用扣除后的最后报价计算价格分。 2.当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中仅有一个标的且在适用范围内时,应对供应商所投本国产品的报价给予2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当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有多个标的时,供应商所投本国产品成本之和占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全部产品是指货物或服务采购项目或采购包中包含的全部货物、服务产品)成本之和的比例达到80%以上,且供应商在投标(响应)文件中对此作出承诺的,依法对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给予价格评审优惠,即对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的总报价给予2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未达到80%的,不享受价格评审优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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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第31.5款 |
技术、商务、价格得分或总得分调整 |
符合第二章第9.1款规定,按第二章第31.6款规定及本款分值调整: 1.节能产品: 技术加分=技术分值× 加分比例(比例见前附表第38.1项,下同)×(节能产品最后报价÷最后总报价); 价格加分=价格分值×加分比例×(节能产品最后 报价÷最后总报价)。 2.环境标志产品: 技术加分=技术分值× 加分比例×(环境标志产品最后报价÷最后总报价); 价格加分=价格分值×加分比例×(环境标志产品 最后报价÷最后总报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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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第31.6款 |
多处或部分获得政府采购政策优惠的计算方法 |
1.符合政府采购优先采购政策的,产品只能享受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等产品优惠中的一项(由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选择并填报政策功能编码,评审时进行加分) 。 2.供应商享受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优惠和符合本国产品标准优惠的,可以与同时享受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等产品优惠中的一项累加。 3.同一项目中部分产品属于优先采购政策的,评审时只对该部分产品的报价实行价格扣除或加分(按该部分产品的报价占总报价的百分比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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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成交结果信息公布与授予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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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第37.1款、 |
指定的媒体 |
***网 http://www.yuelu.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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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第38.3款 |
接收质疑函的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 |
联系部门:中航招采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联系电话:0731-89791108 通讯地址:****路****号****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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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第39.3款 |
履约担保 |
√ 不要求提供 □ 要求提供,履约担保的金额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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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他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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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第41.1款 |
采购代理服务费 |
采购代理服务费按3600元的标准向采购人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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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第42.1款 |
分包 |
本项目不允许分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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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第42.2款 |
其他规定 |
1.开标时,采购人及代理机构将对供应商信用记录进行甄别,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将被拒绝其参与采购活动。信用信息查询的查询渠道为“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网(www.ccgp.gov.cn);信用信息查询的截止时点为至项目投标截止时间止;信用信息查询记录的具体方式为采购人及代理机构在规定的查询渠道进行查询;信用信息查询记录***网上打印件。 2.代理委托内容: (1)起草、编制采购需求或采购文件;(2)制作、发布采购信息公示、采购信息公告; 3.本项目是按照采购人内控管理制度执行的采购项目,非政府采购。 |
附页1
评审因素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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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评审因素 |
分值 |
评分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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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磋商报价部分 (15分) |
15分 |
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磋商报价计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15 1.供应商符合本项目政府采购政策价格优惠规定的,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2.在本项目评审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小组应当启动异常低价响应审查程序: (1)响应报价低于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响应报价平均值65%的,即响应报价<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响应报价平均值×65%; (2)响应报价低于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次低报价供应商响应报价65%的,即响应报价<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次低报价供应商响应报价×65%; (3)响应报价低于采购项目最高限价65%的,即响应报价<采购项目最高限价×65%; (4)磋商小组基于专业判断,认为供应商报价过低,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其他情形。 磋商小组启动异常低价响应审查后,属于前述第(1)项至第(4)项情形的,应当要求相关供应商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对响应价格作出解释,提供项目具体成本测算等与报价合理性相关的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成本、人工成本、制造费用等,给予相关供应商的合理时间一般不少于30分钟。其中,属于第3项情形,供应商已随响应文件一并提交相关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的,在评审现场可不再重复提交。磋商小组依据专业经验,参考同类项目中标(成交)价格、类似产品市场价格水平、行业人工费用标准、国家有关部门指导行业协会发布的行业平均成本等情况,对报价合理性进行判断。响应供应商不能提供书面说明、证明材料,或者提供的书面说明、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响应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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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技术 (53分) |
服务方案 |
28分 |
供应商根据本项目采购需求提供服务方案,内容包含但不限于: ①档案寄存托管; ②档案运输、档案出入库管理; ③库房安全保障; ④消防和安全保卫; ⑤库房设施设备管理; ⑥档案利用服务; ⑦售后服务等。 各分项方案内容完整具体,方案思路清晰、内容具有可操作性、符合项目实际需求的计28分;存在缺项漏项的(没有单独列章节进行说明)每项扣4分;内容不合理或有缺陷的每处扣2分,本项得分扣完为止;未提供的不计分。 内容不合理或有缺陷是指任意一项:方案内容与项目需求不一致;涉及的技术规范和标准等与国家或行业或磋商文件要求不一致;方案内容与实际实施存在差异性;简单复制采购需求或套用其他项目方案;方案内容空洞、语义表述不清;内容前后矛盾,存在歧义、混乱;内容不充实完善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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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保密方案及应急保障方案 |
25分 |
供应商针对本项目采购需求提供安全保密方案及应急预案,方案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①安全保密制度; ②安全保密措施; ③档案抢救措施; ④档案安全防护措施; ⑤应急保障预案。 各分项方案内容完整具体,方案思路清晰、内容具有可操作性、符合项目实际需求的计25分;存在缺项漏项的(没有单独列章节进行说明)每项扣5分;内容不合理或有缺陷的每处扣2.5分,本项得分扣完为止;未提供的不计分。 内容不合理或有缺陷是指任意一项:方案内容与项目需求不一致;涉及的技术规范和标准等与国家或行业或磋商文件要求不一致;方案内容与实际实施存在差异性;简单复制采购需求或套用其他项目方案;方案内容空洞、语义表述不清;内容前后矛盾,存在歧义、混乱;内容不充实完善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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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商务 部分(32分) |
类似业绩 |
6分 |
供应商自2023年1月1日至今(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承担过类似档案托管服务业绩的,每提供一个计2分,最多计6分。 注:响应文件提供业绩的合同复印件(至少包括合同首页、合同服务内容页、双方签字盖章页等关键信息),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未提供的不计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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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团队 |
16分 |
1.拟任项目负责人(6分) (1)项目负责人持档案中级(馆员)及以上职称证书的,计2分; (2)项目负责人具备保密培训证书的,计2分; (3)项目负责人持有国家信息安全水平(一级)证书的,计2分。 2.团队管理人员中(项目负责人除外)具备以下证书的,每类计2分,满分为10分(1人多证不重复计分,一类证书最多计2分,本项最多计10分)。 (1)具有人社部门颁发的档案专业初级或以上职称证书; (2)具有保密培训证书; (3)具有市级或以上公安部门颁发的保安员证书; (4)具有人社部门或应急管理部门或消防管理部门颁发的消防设施操作员证书; (5)具有国家信息安全水平(一级)证书。 注:提供上述相关人员有效期内的证书复印件及供应商自2026年4月以来任意一个月为其缴纳社保的证明材料,否则不计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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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房配套设施 |
6分 |
1.供应商为本项目提供的档案库房具有符合《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承重要求的《结构承载能力检测鉴定报告》计2分。 注:提供报告复印件,否则不计分。 2.供应商为本项目配备的档案库房至少安装有20组档案密集架,其中可提供智能电动密集架的计4分,提供手动密集架的计2分,没有的不计分。 注:提供密集架现场图片、采购发票及检测报告,否则不计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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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房防火设施 |
4分 |
供应商的档案库房具有消防自动控制系统,提供符合《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档案馆建设标准》要求的消防专用设备,其中使用高压细水雾灭火系统装置计4分,其它形式的计2分。 注:需提供相关消防灭火装置的安装图片、设备采购合同及对应发票复印件,否则不计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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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10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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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 评分依据评标标准,按磋商文件要求进行。
2、 评标标准涉及要求提供复印件的,响应文件中需附相关证书或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相应计分项不予计分,且投标人须对复印件的真实性负责,如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作无效投标处理。
磋商须知正文
一、说明
1.适用范围
1.1 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磋商须知前附表(以下简称磋商须知前附表)中所叙述的采购项目。
2.定义
2.1 “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次采购的采购人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2.2 “采购代理机构”是指接受采购人委托,代理采购项目的集中采购机构和其他采购代理机构。本次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2.3 “供应商”是指响应磋商文件要求、参加竞争性磋商采购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本次采购项目邀请的供应商通过磋商须知前附表所述方式,邀请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含资格证明资料),参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2.4 “磋商小组”是指依据财政部《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组建,依法依规履行其职责和义务的机构。
2.5 “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资料、燃料、设备、产品等,详见《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22〕31号)。
2.6 “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详见《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22〕31号)。
2.7 “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详见《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22〕31号)。
2.8本国产品要求详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25〕34号)。
3.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3.1 供应商应当符合磋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资格条件要求。
3.2供应商为联合体形式的,除应满足本章第3.1款资格条件要求及第3.3款规定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磋商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含承担工作及工作量比例);
(2)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3)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3.3 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l)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2)与其他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
(3)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受到200万元以上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等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或者存在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违法记录。
4.参与磋商的费用
4.1 无论磋商的结果如何,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有关的全部费用。
5.授权委托
5.1供应商代表为供应商法定代表人的,应具备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供应商代表不是供应商法定代表人的,应具备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6.联合体形式
除磋商须知前附表中另有规定,本次谈判采购不接受为联合体形式的供应商。
7.现场勘察
7.1供应商应按磋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对采购项目现场和周围环境的现场考察。
7.2勘查现场的费用由供应商自己承担,勘察期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由供应商自己负责。
7.3采购人不对供应商据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负责。一旦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借口,提出额外补偿,或延长合同期限的要求。
8.采购进口产品
8.1除磋商文件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本项目拒绝进口产品参加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8.2本章第8.1款规定同意购买进口产品的,本项目采购活动不限制满足磋商文件要求的国内产品参与竞争性磋商。
9. 政府采购政策支持
9.1优先采购:
(1)纳入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实施政府优先采购的,评审时按磋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对该部分产品给予一定比例的价格折扣或者加分;
9.2强制采购:
(1)纳入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实施政府强制采购的(品目清单标注«符号产品),投标人投标产品应当取得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否则其投标无效。
9.3价格评审优惠:
(1)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给予一定比例的价格折扣,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四)支持实施本国产品标准的产品的相关价格评审优惠,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2)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符合小微企业生产的货物或者提供的服务、工程情形的,给予一定比例的价格折扣,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给予一定比例的价格折扣,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3)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视同中小企业,享受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4)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5)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中小企业,不享受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6)本章第1.2款规定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属于“预留采购份额”的,预留部分不再享受本款“价格评审优惠”的小微企业扶持政策。
9.4政府采购政策交叉与叠加
(1)投标产品取得两个及以上优先采购产品认证的,评审时只有其中一项产品能享受优先采购优惠(投标人自行选择,并在响应文件中填报相关信息及数据)
(2)投标人同时符合小型、微型企业及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要求的,评审时只有一种类型享受价格评审优惠政策;
(3)小型和微型企业的价格评审优惠和符合本国产品标准优惠的,可以与同时属于“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中的一项优先采购优惠累加计算。
9.5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政府采购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9.6投标人符合本章第9.1款、第9.2款、第9.3款规定的,应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1)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
(2)中小企业:货物类采购项目,按《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 和《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规定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服务类采购项目,按《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有关措施的通知》(湘财购〔2022〕17号)文件规定提供湖南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承诺函(格式)。
(3)监狱企业:按《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文件规定提供证明文件。
(4)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按《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文件规定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
(5)实施本国产品标准的产品: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25〕34号)提供《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本国产品成本比例承诺函》(格式),《投标人提交的其他资料》(若有,复印件)。
9.7执行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政策的规定:
(1)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应明确该项目或相关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
(2)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的,应明确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并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
(3)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成员)、分包企业(投标人)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
二、磋商文件
10.磋商文件的组成
10.1 磋商文件由下列文件组成:
第一章 磋商邀请
第二章 磋商须知
第三章 合同草案条款
第四章 采购需求
第五章 响应文件组成
10.2磋商小组根据与供应商磋商情况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包括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条款,在磋商须知前附表中明确。
10.3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磋商文件要求编制响应文件。任何对磋商文件的忽略或误解不能作为响应文件存在缺陷或瑕疵的理由,其风险由供应商承担。
11.磋商文件的提供期限
11.1磋商文件的提供期限自开始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具体提供期限见磋商文件前附表。
11.2供应商应持磋商文件前附表规定的资料领取或购买磋商文件。
12.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12.1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13.磋商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
13.1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
13.2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顺延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13.2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对磋商文件澄清或者修改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三、响应文件
14.一般要求
14.1 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以使其响应文件对磋商文件做出实质性的响应。
14.2 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及供应商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磋商小组就有关磋商的所有来往函电均使用中文。供应商可以提交其他语言的资料,但应附中文注释,在有差异时以中文为准。
14.3 计量单位应使用我国法定计量单位,未列明时应默认为我国法定计量单位。
14.4 响应文件应采用书面形式,电报、传真、电子邮件形式的响应文件概不接受。
14.5 供应商应按磋商文件中提供的响应文件格式填写。
15.响应文件的组成
15.1 响应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1)磋商响应声明
(2)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文件
(3)服务方案说明
(4)合同条款偏离表
(5)采购需求偏离表
(6)提供享受政府采购政策的证明材料
(7)报价一览表及分项价格表
(8)供应商认为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15.2在磋商过程中,供应商根据磋商小组书面形式要求提交的最后报价(或者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是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15.3磋商文件规定可能发生实质性变动的,供应商应当在《采购需求偏离表》中对应内容注明。
15.4供应商无论成交与否,其响应文件不予退还。
16.报价
16.1供应商应当根据磋商文件要求和范围,以人民币报价,以元为单位,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16.2供应商应按第五章响应文件组成格式填写。
16.3响应文件中标明的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以可变动价格提交的报价将被认为是非实质响应而被拒绝。
16.4供应商的报价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采购项目预算或其计算方法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17.供应商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
17.1供应商应提交满足本章第3.1款规定的资格条件要求的证明文件,该证明文件作为响应文件的一部分。
17.2如果供应商为联合体,则应提交联合体各方资格证明文件、联合体协议。否则,在评审时将其视为无效响应。
18.样品提供
18.1 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供应商在磋商时提供样品的,供应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在评审时将其视为无效响应。
(1)未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时间、地点提交的;
(2)供应商提供的样品与响应文件中提供样品的型号、规格不一致的。
19.磋商保证金
19.1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交纳磋商保证金的,应按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磋商保证金形式交纳,不得以现金方式交纳,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向采购代理机构交纳不超过采购项目预算2﹪的磋商保证金(数额采用四舍五入,计算至元)。磋商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本章第20.1款规定的响应文件有效期一致。
19.2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交纳磋商保证金,其交纳的磋商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19.3供应商未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响应无效。
19.4采购代理机构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19.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
(1)供应商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资料的;
(3)确定成交结果后,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4) 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5)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6)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20.响应文件有效期
20.1响应文件有效期见磋商须知前附表,在此期间响应文件对供应商具有法律约束力,从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日起计算。响应文件有效期不足的将被视为无效响应。
21.响应文件的签署及规定
21.1响应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应装订成册,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磋商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正本和副本有差异时,以正本为准。
21.2 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应按磋商文件要求签章处盖单位章和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任何加行、涂改、增删,应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旁边签字。否则,将导致响应文件无效。
21.3 在磋商过程中,供应商按磋商文件规定和磋商小组要求提交的最后报价(或者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一式两份,可打印或用不褪色墨水书写,但需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供应商单位章。否则,将导致响应文件无效。
四、响应文件的递交
22.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22.1响应文件应密封包装,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供应商单位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22.2响应文件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22.3响应文件如果未按上述规定密封和加写标记,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
23.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或者撤回
23.1供应商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可以对所提交的首次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该通知应有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23.2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时,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24.响应文件的递交与接收
24.1 供应商应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送达磋商须知前附表中指定的地点。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应当拒收。
24.2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由供应商代表当场查验响应文件的密封状况,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当场拆封响应文件。
五、响应文件的磋商与评审
25.磋商程序
25.1磋商程序:响应文件审查、磋商(包括澄清)、响应文件评审、提出成交供应商。其中,磋商按本章第30.1款或第30.2款情形进行。
26.响应文件审查
26.1 资格性审查:根据本章第3.1项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对响应文件的资格证明等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磋商资格条件。
26.2符合性审查: 对响应文件(包括首次提交的响应文件、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26.3响应文件审查结束后,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供应商应派其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参加磋商。
27.实质性响应
27.1实质性响应是指响应文件(包括首次响应文件、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与磋商文件要求的所有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偏离。偏离指不满足或不响应磋商文件的要求。
27.2响应文件是否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由磋商小组依据磋商文件规定认定。磋商小组决定响应文件的响应性只根据响应文件本身的真实无误的内容,而不依据外部的证据。
28.无效响应
28.1磋商小组在对资格性和符合性进行审查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无效响应,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有关供应商:
(1)供应商不具备本章第3.1款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或存在本章第3.3款情形的;
(2)联合体不符合本章第3.2款规定的;
(3)应交未交磋商保证金或金额不足、磋商保证金缴纳形式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
(4)响应文件未按照磋商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4)响应文件不满足本章第27.1款规定的实质性要求的;
(5)报价超过采购项目预算的;
(6)响应文件有效期不足的;
(7)响应文件不符合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磋商文件规定及要求的。
29.澄清
29.1 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该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公章。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9.2 最后报价计算错误修正的原则:最后报价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分项报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分项报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分项报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分项报价。
30.磋商
30.1本章第10.2项未明确磋商文件实质性变动内容的,或者磋商文件明确了可能发生实质性变动内容,但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根据磋商情况认为磋商文件无需发生实质性变动的,磋商小组应当直接与响应文件审查合格的供应商就价格组织多轮磋商。
(1)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磋商小组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2)磋商文件明确可能发生实质性变动,但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根据磋商情况认为磋商文件无需发生实质性变动的,磋商小组不另行通知。
30.2本章第10.2款明确磋商文件实质性变动内容的,磋商小组可以组织多轮磋商。在每一轮磋商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规定和磋商情况,对磋商文件的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作实质性变动(磋商文件的实质性变动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并以书面形式要求响应文件审查合格的供应商,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前重新提交响应文件。磋商小组应当根据本章第26.2款规定对供应商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审查。供应商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审查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一轮磋商,也不得要求提交最后报价。
(1)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需求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2)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需求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30.3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或者最后报价应按本章第21.3款规定,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供应商单位章,在规定时间内密封递交给磋商小组。
30.4供应商的最后报价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价格扣除情况,磋商小组应召集所有参加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当场开封公布,并由供应商代表签字确认。
30.5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并书面通知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该通知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采购代理机构按本章第19.4款规定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
30.6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供应商,未按磋商文件规定及磋商小组要求提交最后报价(或者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且又未按本章第30.5款规定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
31.响应文件评审
31.1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价。
31.2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本采购项目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31.3最后报价调整。磋商小组以各供应商最后报价为基础,按照符合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应条件和支持实施本国产品标准的产品的相关价格评审优惠,对供应商的最后报价进行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最后报价计算价格得分,具体价格扣除比例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31.4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经调整后的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价格权值×100
项目评审过程中,不得去掉最后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
31.5涉及政府采购政策优惠对供应商分值进行调整的,按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调整供应商的技术、商务、价格得分或总得分。
31.6涉及多处或部分获得政府采购政策优惠的,其多处或部分享受政府采购优惠政策的计算方法见磋商须知前附表相关规定。
31.7评审时,磋商小组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评价、评分,并按照政府采购优惠政策对最后报价进行价格扣除和技术、商务、价格加分后,汇总各供应商的总得分。
32.提出成交供应商
32.1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和《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所列“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情形的,可以推荐2家成交候选供应商。
33.确定成交供应商
33.1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
33.2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34.磋商终止
34.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在本章第37.1款指定的媒体上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除《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 和《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所列“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情形外,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35.重新评审
35.1除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磋商小组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磋商小组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36.保密及串通行为
36.1磋商小组成员以及与评审工作有关的人员不得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36.2供应商不得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不得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提供虚假资料谋取成交;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采购工作。
36.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响应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二)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响应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三)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响应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采购活动;
(五)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
(六)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
(七)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六、成交结果信息公布与授予合同
37.成交信息的公布
37.1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成交结果信息将在磋商须知前附表指定的媒体上公布。
38.询问及质疑
38.1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38.2供应商若认为谈判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可以按法律、规章及参照《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湘财购〔2024〕67号)文件规定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供应商应当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38.3供应商提出质疑的,质疑函应参照《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操作规程>的通知》规定制作、签署、送达。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接收质疑函的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38.4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参照《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操作规程>的通知》规定进行质疑答复。
38.5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可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向采购人纪检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39.成交通知
39.1成交供应商确定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形式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9.2 成交通知书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39.3 成交供应商在收到采购代理机构的成交通知书后10日内,应按照磋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向采购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成交的,履约担保由联合体各方或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39.4 成交供应商没有按照本章第39.3款规定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成交资格,其保证金不予退还。
40.签订合同
40.1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
40.2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等均为签订采购合同的依据。
40.3 成交供应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成交供应商不得向他人转让成交项目,也不得将成交项目分包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40.4 成交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1至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
(一)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二)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采购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三)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四)违反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
七、其他规定
41.采购代理服务费
41.1采购代理机构应按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收取采购代理服务费。
42. 其他规定
42.1分包
(一)【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供应商分包的,供应商分包承诺不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有关分包规定的,其响应无效。
(二)供应商应在签订采购合同前向采购人提供分包合同,否则,采购人有权拒绝签订采购合同。
(三)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获得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四)分包供应商不得再次分包。
42.2磋商文件的其他规定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第三章采购合同格式
(此合同仅供参考,具体内容待采购完成后填写,如有变动以双方签订的正式合同为准)
项目采购合同
(服务类)
采购合同编号:
采购方式:
合同类型: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采购人(甲方):
采购人地址:
供应商(乙方):
供应商地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与项目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项目的《采购文件》,乙方的《投标(响应)文件》及《中标(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具体情况及要求如下:
一、标的信息
单价(元): 数量:1.00单位: 项 总金额(元):¥
|
采购标的 |
服务范围 |
合计金额人民币(大写):元整(¥)
二、服务要求
(一)服务要求
(二)人员配置要求
(三)设施设备配置要求
(四)其他要求
三、合同定价方式、付款进度和支付方式
1.合同定价方式:固定总价
2.付款方式:
|
期次 |
支付金额 (元) |
收款人 |
支付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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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完成托管档案的运输入库、定位上架后支付合同款的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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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服务期满且经甲方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款的50% |
3.预付款保函:£是 R否
4.支付形式: R国库集中支付 £转账支付
四、合同服务期限
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五、服务地点
甲方指定地点。
六、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组织方式:甲方自行组织
2.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是 R否
3.是否邀请专家:£是 R否
4.是否邀请服务对象:£是 R否
5.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是 R否
6.履约验收程序:参照《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长财采购〔2024〕5号)文件规定的程序
7.履约验收时间:£计划于 年 月 日前验收 £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 日内组织验收
8.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9.技术履约验收内容:
10.商务履约验收内容:
11.履约验收标准:
(1)本项目参照《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长财采购〔2024〕5号)文件要求进行验收。
(2)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12.履约验收其他事项:
七、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
1.乙方须保证准备或提交的成果文件在中国境内或境外没有且不会侵犯任何其他人的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版权、商标权、专利权)或专有技术或商业秘密。若发生侵权问题,由乙方全权负责并承担赔偿责任。
2.项目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乙方享有署名权。
八、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由甲方出具整改通知,要求乙方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
2.甲方对项目的进展享有知情权,有权要求乙方提供与项目相关的成果以及甲方应知道的情况或甲方要求知道的情况。
3.甲方根据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4.甲方有义务按本合同约定的内容向乙方提供开展工作必要的资料和文件,并协调相关部门,配合乙方做好项目需求调研和资料收集工作,保障项目按时顺利实施。
5.甲方不得要求乙方违反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开展技术服务工作。
九、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2.乙方根据合同约定提交相应的成果,并积极配合甲方组织项目审查及报批工作。
3.乙方接受项目所属行业主管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并接受甲方的监督。
4.乙方应及时向甲方通告本项目服务范围内有关服务的重大事项,及时配合处理。
5.除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委托他人履行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也不能部分或全部转让合同的权利义务。
6.乙方应加强对甲方所提供资料及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资料进行保密管理,乙方须采取必要措施保护涉密数据资料安全,不以任何形式泄露给第三方;乙方员工的任何泄漏行为,乙方均须负连带责任。除非执行合同需要,在事先未得到甲方同意的情况下,乙方不得使用前款所列的任何资料。
7.乙方需对成果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技术规范和标准政策等进行审核,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十、违约责任
1.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3.乙方未按期提交符合要求的资料及成果的,每延期一天,按延期交付部分的成果费用的1‰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得超过合同总额的30%。但乙方有证据证明延期交付是甲方原因造成的,可以减轻或免除违约责任。
4.乙方技术原因提交的成果不能通过审查的,乙方应无条件返工,直至满足要求;返工所造成的技术成本及再次评审所发生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超过合同期限的,还应按本合同第十条第3点的约定承担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乙方返工两次仍然不能通过审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退还已付价款。造成损失的,乙方还应进行赔偿。
5.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部分转让、全部转让或委托他人履行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退还已付价款。造成损失的;乙方还应进行赔偿。
6.乙方未及时向甲方通报、配合处理项目服务范围内有关服务的重大事项或乙方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的疏忽、失职、过错等故意或过失原因给甲方造成损失或侵害,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本身的财产损失,由此而导致的甲方对任何第三方的法律责任等,乙方对此均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7.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要求中止或解除合同,乙方已开始技术服务工作时,甲方应根据乙方已进行的实际合格工作量支付费用。乙方要求终止或者解除合同,应征得甲方同意,并赔偿损失。
8.乙方的泄密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应承担本合同金额30%的违约金;造成的损失高于违约金的,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9.法律法规调整、政策变更等因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十一、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无
十二、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战争、洪灾、台风、地震等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10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力事件延续60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十三、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十四、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提请长沙仲裁委员会
£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2.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十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甲方: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授权)代表人: 法定(授权)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第四章 采购需求
一、项目名称
档案外包托管服务(2026年)
二、项目概况
本项目为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档案托管服务,需托管的档案约20万卷。
三、服务内容及要求
(一)本项目需要具体提供以下服务
1.完成约20万卷托管档案的清点核对、登记移交(包含打包材料、加装锁条封箱打包)、运输入库、定位上架。托管档案现存放点位于湘江新区含浦。
2.提供符合档案存放要求的档案库房进行档案托管,具备不低于500平米的档案库房,要求产权明晰无争议(库房为自有的,响应文件中提供产权证明材料;为租赁的,响应文件中提供在有效期内的租赁合同和产权证明材料),设施设备齐全、管理制度健全,提供专业的档案库房管理服务。
3.提供档案调阅及递送服务,在每次收到采购人调阅档案的通知后,确保在1小时内送达,且不得混装其他单位档案或物品。
4.为保障档案在托管期间的安全和服务效率,在档案清点核对、交接查找、下架、运输递送、调阅利用等环节,供应商必需安排足够的有经验的专项服务人员。
5.在服务期间,按采购人要求,对新增托管档案提供上门清点核对、登记移交(包含打包材料、加装锁条封箱打包)、运输入库、定位上架,并进行档案托管。
(二)人员管理要求
在档案托管服务期间,其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相关管理规定。
1.参与项目实施的人员不得有违法犯罪的记录;
2.为保证任务的按时完成,服务人员必须为单位正式员工并保持相对的稳定性,中途不得随意更换工作人员,如需更换应征得采购人同意。
(三)档案存放库房场地要求
供应商需按要求提供档案储存场地。
1.存储库房面积:满足存放20万卷档案并同步预留不少于5万卷的扩容空间,以保障档案增长需要。
2.存放库房场地要求:
档案库房建设符合国家档案局令第13号《机关档案管理规定》、《档案馆建设标准》、《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等文件要求,档案库房需达到“十防”要求即:抗震、防火、防盗、防紫外线、防有害生物、防有害气体、防水、防尘、防高温、防污染。无安全隐患。
档案库房应设门禁系统,防盗报警装置及24小时视频监视系统(与公安110、119联网),安排专职保安24小时巡逻。
供应商具备详细的管理制度、灾备计划和应急预案。
(四)安全保密性要求
1.工作人员需签订保密协议书,加强保密教育,在工作期间遵守《档案法》、《保密法》;
2.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各项档案资料带出指定工作现场,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泄漏、传播;不得无故查看及讨论档案内容;
3.工作人员不得携带与本工作无关的存储介质进入工作场地;
4.工作人员不得未经同意复印档案内容后对外传播;
5.***网络、计算机以及相关文档做好严密的保密措施;
6.本项目的相关文档均不得外传、不得泄露。
四、服务时间和地点
(一)服务期限:一年
(二)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五、验收标准及要求
(一)本项目参照《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长财采购〔2024〕5号)文件要求的程序进行验收。
(二)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六、其他说明及要求
(一)结算方法
付款人: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付款方式:完成托管档案的运输入库、定位上架后支付合同款的50%,服务期满且经采购人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款的50%。
(二)本项目采用费用包干方式,项目预算已包含档案移交运输费(包括但不限于:成交人将现存放于采购人指定地点的档案运送至成交人的档案库房所产生的全部运输费,以及日常调阅、递送档案等产生的全部运输费)、托管费、专人调取费、人工费、管理费等所有费用,供应商应根据项目要求和现场情况,列明项目所需的所有费用,如一旦成交,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任何遗漏,均由成交供应商免费提供,采购人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三)供应商在投标前,如需踏勘现场,有关费用自理,踏勘期间发生的意外自负。
注:在磋商过程中,第四章采购需求及合同草案条款,可能发生实质性变动。
第五章 响应文件组成
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应包含以下九个部分:
一、磋商响应声明
附件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附件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二、供应商的资格证明资料
附件3: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附件4:磋商文件规定的基本资格条件证明资料
附件5:磋商文件规定的特定资格条件证明资料
附件6:其他说明
三、服务方案说明
附件7-1:服务方案说明
附件7-2:主要人员简历表
附件7-3:拟投入本项目的工作人员配置一览表
四、合同条款偏离表
五、采购需求偏离表
六、提供享受政府采购政策的证明资料
附件8-1:中小企业声明函
附件8-2: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附件8-3:监狱企业证明资料
七、报价一览表及分项价格表
附件9-1:报价一览表
附件9-2:分项价格表
八、供应商认为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九、最后报价
一、磋商响应声明
致(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我方已仔细研究了(项目名称)的竞争性磋商文件(采购代理编号:)的全部内容,知悉参加竞争性磋商的风险,我方承诺接受磋商文件的全部条款且无任何异议。
一、我方同意在磋商文件中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起日内(响应文件有效期)遵守本响应文件中的承诺且在此期限期满之前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我方提交响应文件正本一份和副本一式份,并保证响应文件提供的数据和资料全部内容真实、合法、准确和完整,我们对此负责,并愿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
三、我方愿意向贵方提供任何与本项采购有关的数据、情况和技术资料。若贵方需要,我方愿意提供我方作出的一切承诺的证明资料。
四、我方愿意按磋商文件规定和磋商小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
五、我方承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保证在获得成交资格后,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采购合同,履行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并承担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六、我方在此声明:
(一)我方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二)我方与参加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不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或者与其他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
(三)我方未为本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
(四)我方承诺(承诺期:成立三年以上的,为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三年内;成立不足三年的,为实际时间):
1.我方依法缴纳了各项税费及各项社会保障资金,没有偷税、漏税及欠缴行为。
2.我方在经营活动中没有存在下列重大违法记录:
(1)受到刑事处罚;
(2)受到三万元以上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
附件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附件2: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供应商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日 期:年月日
附件1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供应商名称:
注册号:
注册地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经营范围:主营: ;兼营:
姓名: 性别: 年龄: 系(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供应商名称(盖单位章):
日期:年月日
附件2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本人(姓名、职务)系 (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姓名、职务)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1)签署、澄清、补正、修改、撤回、提交(项目名称、采购代理机构编号)响应文件;(2)签署并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及最后报价;(3)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4)询问、质疑、投诉等相关事项,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本授权书于年月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
附: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附件1,原件)
供应商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年月日
二、供应商的资格证明资料
附件3 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盖供应商单位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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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名称 |
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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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 |
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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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营业收入 |
员工总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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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 |
注册号码 |
注册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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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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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范围(主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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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范围(兼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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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账户开户行及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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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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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名称 |
等级 |
发证机关 |
有效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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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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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磋商文件规定的基本资格条件证明资料
湖南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承诺函
本公司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在前三年的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未列入严重失信行为名单,符合政府采购供应商的基本资格要求。
按 照 《 政 府 采 购 促 进 中 小 企 业 发 展 管 理 办 法 》(财库〔2020〕46号),本公司企业规模为:大型□ 中型□ 小型□ 微型□ 非企业法人□
公司(单位)名称(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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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名称 |
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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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登记机构 |
登记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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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 |
注册资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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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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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行业 |
经济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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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签字):
身份证号:
手机号:
授权代表人姓名(签字):
身份证号:
手机号:
附件5 磋商文件规定的特定资格条件证明资料
备注:提供第二章 磋商须知第3.1款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证明资料的复印件。
附件6 其他证明资料或说明
提供磋商文件或评分标准需要提供的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服务方案说明
附件7-1:
服务方案说明
供应商应根据第四章规定和本项目评标标准要求编写项目服务工作方案。格式自拟。
供应商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7-2:
主要人员简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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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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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务 |
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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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学校、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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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拟在本合同任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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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资格证 |
执业资格证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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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三年承担项目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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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
类似项目名称 |
担任职务 |
项目单位名称及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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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主要人员证书、类似项目证明资料等按第二章第42.1款或第四章要求提供。
供应商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_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7-3:
拟投入本项目的工作人员配置一览表
|
人员类别 |
姓名 |
年龄 |
学历 |
职称 |
从事本工作时间 |
取得的相关证书(职称证、资格证、学历证等)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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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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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要技术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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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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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投入本项目人员总数 |
______________人(拟投入项目人员总数=项目负责人+主要技术人员数+其他人员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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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 本表若不能反映全部实际情况,除在备注栏说明外,亦可另行制表说明;
2.从事本工作时间为在本岗位的工作年限;
3.附各类人员的相关证书(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证书等)复印件(如果有)。
供应商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_
日期: 年 月 日
四、合同条款偏离表
采购代理机构编号:项目名称:
|
序号 |
磋商文件章节条款号 |
磋商文件要求 |
响应文件的应答 |
偏离说明 |
|
供应商保证:除本合同条款偏离表列出的偏离外,我单位对磋商文件的其他商务、合同条款完全响应,无偏离。 |
||||
注:1.供应商应根据磋商文件第三章“采购合同格式”填写本表;
2.供应商如果对磋商文件第三章“采购合同格式”的响应有偏离,应将偏离条款逐条如实应答,并作出说明;
3.如不提供此表,则视为供应商不满足磋商文件第三章的所有条款要求,其响应无效。
4.在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时,如成交供应商未在响应文件“合同条款偏离表”中列出偏离说明,无论已发生或即将发生任何情形,均视为完全符合磋商文件要求,并写入合同。若成交供应商在合同签订前,以上述事项为借口而不履行合同签订手续及执行合同,则视作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
供应商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_
日期: 年 月 日
五、采购需求偏离表
采购代理机构编号:项目名称:
|
序号 |
磋商文件章节条款号 |
磋商文件要求 |
响应文件应答 |
偏离说明 |
|
供应商保证:除本采购需求偏离表列出的偏离外,我单位对磋商文件的其他采购需求条款完全响应,无偏离。 |
||||
注:1.供应商应根据磋商文件第四章“采购需求”填写本表;
2.供应商如果对磋商文件第四章“采购需求”的响应有偏离,应将偏离条款逐条如实应答,并作出说明;
3.如不提供此表,则视为供应商不满足磋商文件第四章的所有条款要求,其响应无效。
4.在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时,如成交供应商未在响应文件“采购需求偏离表”中列出偏离说明,无论已发生或即将发生任何情形,均视为完全符合磋商文件要求,并写入合同。若成交供应商在合同签订前,以上述事项为借口而不履行合同签订手续及执行合同,则视作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
供应商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 期:年月日
六、提供享受政府采购政策的证明材料
附件8-1
中小企业声明函(服务)
【不属于中小企业的无需填写】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档案外包托管服务(2026年)(标的名称),属于其他未列明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1,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期:
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说明:
1.填写前请认真阅读《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相关规定。
2.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政府采购货物类项目,供应商应按本声明函内容和格式如实声明采购标的制造商的企业规模,未提供本声明函或不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规定的,其响应无效。
3.未按上述要求提供、填写的,评审时不予考虑。
附件8-2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不属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无需填写)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单位名称(盖章):
日期:
附件8-3
监狱企业证明资料
(不属于监狱企业的无需提供)
备注:按《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文件规定提供证明文件(复印件)。
七、报价一览表及分项价格表
附件9-1
报价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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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项目名称 |
采购代理编号 |
||
|
服务内容 |
|||
|
报价 |
大写: 元人民币整 小写: 元人民币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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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周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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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负责人 |
|||
|
备注 |
|||
供应商(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年月日
附件9-2
分项价格表
项目名称: 金额单位:元
|
序号 |
服务名称 |
计量单位 |
具体要求说明 |
单价 |
数量 |
小计 |
备注 |
|
合计 |
报价金额合计:小写:大写:
说明:
1.本表包含磋商文件第四章《采购需求》或其他部分对该项目所有要求的详细报价。“合计”及“报价金额合计”应与附件9-1《报价一览表》“报价”一致;栏目“单价”为综合单价,应包含所有隐含的管理费、税金和利润等其他费用,并在“具体要求说明”中注明分类项取费标准和其他费用的计费率和金额。
2.“服务名称”是指整包分项服务的内容。
八、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九、最后报价
说明:
1.最后报价按第二章磋商须知第30条规定提供,格式按附件9-1、附件9-2提供。
2.最后报价需填列报价一览表和分项价格表。
3.最后报价现场提供。
投标单位需准备最后报价表(自行保管,不与响应文件一起递交),格式按附件9-1、9-2。进行最后报价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填写并签字确认。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6年8月13日
微信公众号(订阅通知)
本公告地址:https://www.jjzbcn.com/view/3277/rYVX-p8BMqitpwL58sLt.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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