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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博园会议中心项目厨房、洗衣房设备采购项目的澄清公告(二)

16小时前招标变更-澄清浙江 - 湖州市 - 德清县 关注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田博园会议中心项目
省份/直辖市 浙江 所属地区 湖州市 - 德清县
采购单位 浙江德晨旅游文化有限公司 项目联系方式 沈先生 0572-***1806
更多联系方式 钱女士 152****7470 沈先生 137****5457 180****7072 更多联系方式(8个)
代理机构 浙江方圆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方式 小罗 0572-***2289
以上信息为大数据平台自动计算结果,如有误差以正文为准

正文

****中心项目厨房、洗衣房设备采购项目的澄清公告(二)

一、采购集团编号:德文旅招[2026]76号

二、采购项目编号:hzgq202608259

三、采购项目名称:****中心项目厨房、洗衣房设备采购项目

四、采购公告发布日期:2026年8月28日

五、答疑内容:

1、(1)本项目属于国有企业自筹资金公开招标项目,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招标文件不得设置与项目履约无关的评审因素,不得以企业厂房规模、自有生产设备规模、不合理业绩门槛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 招标文件下述三项商务评分条款,分别从厂房面积、大额业绩门槛、自有全套重型生产设备设置高分值评审条件。下述评审因素均不能直接反映本项目厨房、洗衣房设备供货、安装、售后服务履约能力,在招标中变相偏向大型生产制造企业,不合理限制集成供应商、中小供应商参与竞争,违背招投标公平原则。厂房建筑面积评分3分设置不合理,与本项目履约能力无直接关联,构成限制竞争。评分项:投标人提供的厂房建筑面积1万㎡(含)2.5万㎡得1分;2.5万㎡(含)4万㎡得2分;4万㎡(含)及以上得3分;需要提供房产证/租赁合同、付款发票、厂房照片,且材料时间须早于项目公告发布时间。 本项目采购标的物为厨房、洗衣房设备采购,重点考察投标人供货能力、产品质量、供货周期、安装施工、售后服务能力。 1、投标人不一定为产品生产制造商,可以为具备完整供应链、项目实施能力的集成供应商。供应商的履约能力,不取决于自有或者租赁厂房建筑面积大小;厂房规模大小和本项目货物质量、交付、安装、售后没有必然对应关系。 2、该评分规则变相优先扶持大型生产工厂,直接挤压集成服务商、中小型供应商的得分空间,厂房面积越大得分越高,将企业硬件规模作为评审加分条件,属于把和项目履约无关的企业规模条件设置为评分因素。

(2)厂房面积评分细则设置不合理 采购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规定:"投标人提供的厂房建筑面积在1万平米(含)-2.5万平米的,得1分;提供的厂房建筑面积在2.5万平米(含)-4万平米的,得2分;提供的厂房建筑面积在4万平米(含)及以上的,得3分。本项最高得3分。"(一)厂房面积与项目履约能力无直接必然联系 本项目预算金额为975.7862万元,采购内容为厨房、洗衣房设备,其中包含大量外购成品设备(如冰箱、制冰机、搅拌机、洗脱机、烘干机等),厂制品仅为不锈钢工作台、水池、挂墙架等简单钣金制品。供应商的履约能力主要取决于质量管理、供货组织、安装调试和售后服务能力,与厂房面积大小无直接必然联系。 (二)面积门槛远超项目实际需要,排斥中小供应商 要求1万平米以上厂房方可得分,4万平米以上方可得满分,该门槛设置远超本项目实际需要。厨房设备行业内大量具备履约能力的合格供应商厂房面积在1万平米以下,该条款实质上排斥了中小供应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关于"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项关于"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规定。 (三)租赁厂房证明材料要求不合理 采购文件要求租赁厂房须提供"租赁合同和租赁付款发票",且"以上证明材料的时间必须在本项目公告发布之前"。对于近期新租赁厂房、正在办理付款手续的供应商,该要求构成不合理限制,建议放宽为提供租赁合同及出租方产权证明即可。

答复:本次采购厂房建筑面积仅设置为评分加分项,不是资格条件,不限制投标人参与投标。指标分档依据项目实际使用需求设置,未脱离采购项目的本身需求,质疑事项不予支持。

2、(1)业绩评分项(最高18分)设置门槛过高,证明材料要求严苛,不合理限制潜在投标人。评分规则:20230101至截标时间,每提供1个500万元(含)及以上厨房/洗衣房设备采购业绩得2分,最高18分;业绩必须同时提供合同、验收证明、发票三份材料方可得分。 1、本项目并未披露招标控制价,直接设置500万及以上作为单个业绩门槛,分值权重高达18分,占商务分很大比重。大量有同类中小型优质项目实施经验的供应商,因缺少500万以上大单业绩直接丢失大量分数。项目履约能力可以由中小规模同类项目体现,不应当强制限定500万以上合同金额。 2、评审要求同时提供合同、验收证明、发票三套材料才予以得分。现实工程实践中,部分项目验收文件归档在甲方建设单位,供应商无法获取完整验收证明;该证明材料要求过于严苛,无合理现实基础,加重投标人举证负担。 3、业绩评分导向只看重大额项目数量,忽视项目本身质量、服务评价,和本项目实际需求不相匹配。

(2)成功案例评分细则设置不合理 采购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规定:"根据投标人提供的2023年1月1日起至本项目截标时间止(以合同签订的时间为准)完成过的500万(含)及以上类似项目业绩(项目特征为厨房设备或洗衣房设备采购项目的同类业绩)的数量进行打分,每个业绩得2分,最高得18分。"(一)分值权重过高,业绩导向过度 成功案例分值为18分,占商务资信及其他分(36分)的50%,占总分(100分)的18%。业绩权重明显过大,导致新进入市场但具备技术实力和履约能力的企业无法公平竞争,也与《招标投标法》鼓励公平竞争的立法宗旨相悖。 (二)业绩数量要求过高 按每个业绩2分、最高18分计算,供应商需提供9个500万元以上业绩方可获得满分。对于预算975.7862万元的项目而言,要求9个同等规模以上业绩明显过高,缺乏合理性。 (三)时间范围设置不合理 仅从2023年1月1日起算,且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排除了2023年以前签订但在2023年后实施完成的项目,也排除了2023年以前的优质业绩。建议将时间范围放宽至近三年(2021年1月1日以来),或以项目验收完成时间为准。 (四)证明材料要求过于严苛 要求必须同时提供合同复印件(含具体采购内容)、验收证明及发票三者,缺少任一即不得分。实践中,部分项目因审计周期、付款流程等原因,验收证明与发票可能无法在投标截止前同时取得,该"三者缺一不可"的要求缺乏合理性。建议改为提供合同及验收证明即可,发票作为可选辅助材料。 (五)"类似项目"定义模糊 采购文件将类似项目定义为"厨房设备或洗衣房设备采购项目",但本项目同时包含厨房和洗衣房两类设备。是否要求同时具备两类业绩、单一类别业绩如何认定、含厨房设备的综合工程业绩是否认可等均不明确,可能导致评审标准不一致,建议予以明确。

答复:本项目将类似项目业绩金额、数量设置为评分项而非资格条件,未对投标人参与投标设置任何准入门槛。要求提供业绩证明材料,是用于核验业绩真实性、项目内容及履约完成情况,属于项目择优需要,材料要求属于招投标常规要求,不存在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情形。质疑事项不予支持。

3、(1)拟投入数控生产设备仪器评分(最高7分)不合理,将生产厂家自有设备作为投标加分,与项目履约无关。评分规则:数控激光切割系统、数控自动多边折弯类、数控开槽机、激光焊接类、自动打磨机、开卷矫平线类、600T以上液压机,每一类得1分,最高7分;需要提供设备购置发票、现场照片,租赁设备需要租赁合同+付款发票。 1、本项目是设备采购+安装项目,并非要求投标人现场生产制造厨具。投标人可以向外委托外协加工生产,不需要自身全套配备全部数控生产设备。 2、全套重型数控生产设备属于生产制造端资产,该批设****中心现场实施工作中。设备是否属于投标人自有/租赁,与货物供货质量、交货周期、现场安装、售后维保履约没有直接关系。 3、该评分项实质上只对自建大型生产工厂的投标人有利,集成型供应商、外协加工模式供应商无法拿到该部分分数,变相排斥集成服务商,设置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评审因素。 4、数控激光切割系统、数控自动多边折弯类、数控开槽机、激光焊接类、自动打磨机、开卷矫平线类、600T以上液压机这7类设备属于量身定制,不是所有生产厂家都是需要这7类设备才能生产出本项目的产品。

(2)拟投入设备仪器评分细则与项目实际需要严重不符 采购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规定:"拟投入本项目的全套数控设备数量和先进程度进行综合评分,内容包括:数控激光切割系统类、数控自动多边折弯类、数控开槽机类、激光焊接类、自动打磨机类、开卷矫平线类、600T以上液压机类,每提供一类设备得1分,同类设备只计一次,本项目最高得7分。"(一)部分设备类别与项目完全无关 本项目厂制品仅为不锈钢工作台、水池、挂墙架、吊柜等简单钣金制品,"开卷矫平线"和"600T以上液压机"属于重型金属加工设备,通常用于汽车制造、重型机械、钢结构等行业,厨房不锈钢制品生产一般使用几十吨的普通冲床、剪板机和折弯机即可满足。要求600T以上液压机和开卷矫平线明显超出项目实际需要,是为特定大型企业量身定制的评分项。 (二)设备拥有量与履约能力无直接关联 本项目为设备采购供应项目,而非大型金属结构件加工制造项目。供应商可通过外协加工、委托生产等方式完成厂制品生产,无需自行拥有全部7类数控设备。将设备拥有量作为评分因素,与项目履约能力无直接关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三)评分项设置与采购内容不匹配 采购清单中外购成品设备占比超过半数,厂制品以简单不锈钢制品为主。评分细则却要求"全套数控设备",将7类重工业数控设备作为评分依据,与采购内容的实际加工需求严重不匹配,建议删除"开卷矫平线类""600T以上液压机类"两项,或整体调整为与不锈钢钣金加工相适应的设备要求。

答复:本项目拟投入全套数控设备仅作为评审加分项,不属于资格准入条件,不存在设置硬性准入门槛、排斥潜在投标人情形。本评分因素设置与本项目采购标的、履约交付能力直接相关。本项目采购厨房、洗衣房成套设备,供应商拟投入项目的设备规格、配置、性能直接影响供货质量、安装调试、交付周期及后期使用效果,属于评判投标货物质量与履约保障能力的合理评审因素。该质疑事项不予支持。

4、技术参数中存在不合理及倾向性条款。(一)洗衣房设备参数存在明显品牌倾向性 采购文件第二章招标需求中,洗衣房设备(编号XY01至XY10,含洗脱机、烘干机、烫平机、折叠机、干洗机等)几乎全部将"澜美(Laundrymate)"列为第一推荐品牌,且技术参数中包含"Superload称重系统""减震力≥97%以上""开门角度高达155°""窄型加热水槽设计"等疑似特定品牌独有的产品特性描述,而非客观功能性技术指标。上述参数系直接照抄特定品牌产品手册,构成变相指定品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关于不得"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的规定。 (二)部分设备非功能性参数过于精细,构成排他性 1. 冷库板(CM-FS-20、CM-BK-14等)要求"冷库板垂直面至少使用三组偏心钩/锁;冷库板水平面至少使用两组偏心钩/锁"。该构造细节与冷库保温性能、安全性能无直接关联,属于特定品牌的特有构造方式,不具备通用性。 2. 制冰机(CM-IC-02)要求制冰量"437公斤/24小时"、储冰量"241KG";雪花机(CM-IC-04)要求制冰量"590公斤/24小时"。上述精确到个位的参数明显照抄特定品牌产品手册,而非基于实际使用需求设定的功能性指标区间。 3. 电开水器(CM-FS-25)要求"接水高度:390mm(可放下大号暖瓶)",该尺寸属于产品外观设计范畴,不影响设备使用功能,以精确尺寸限制供应商缺乏合理性。 (三)品牌名称标注错误,影响投标人准确响应 采购文件中将压缩机品牌"比泽尔"的英文标注为"Bissell"(见CM-FS-21、CM-BK-15等),而"Bissell"实为美国清洁电器品牌(中文名为"必胜"),比泽尔的正确英文名称为"Bitzer"。该错误可能导致投标人对品牌要求产生误解,也反映出采购文件编制不严谨,建议予以更正。 (四)推荐品牌档次不一致,存在"两高一低"或"两低一高"搭配 采购文件中多数设备所列三个推荐品牌之间市场定位和产品档次差异显著,不具备可比性,存在"两高一低"或"两低一高"的搭配问题。例如:制冰机(CM-IC-02、CM-IC-04)推荐品牌为万利多、斯科茨曼(均为国际高端品牌)加星琦(国产品牌);净水器(CM-IC-03、CM-IC-05)推荐品牌为爱惠浦、3M(均为国际高端品牌)加亨瑞森(国产品牌);真空包装机(CM-MT-02)推荐品牌为碧彩、伊莱克斯(均为国际高端品牌)加大江(国产品牌);洗衣房设备(XY01-XY08等)推荐品牌为美罗(Milnor,国际高端)加澜美、吉施达(均为国产品牌)。品牌档次悬殊导致投标人无法在同一档次水平上进行公平竞争,也为倾向性评审留下空间,违反《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五条关于技术规格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内容的规定。 (五)技术参数仅能被三个推荐品牌中的某一个满足,构成实质性排他 采购文件中部分设备的技术参数系直接照抄某一特定品牌的产品手册,导致所列三个推荐品牌中仅有一个品牌能够完全满足参数要求,其余两个品牌实质上无法响应。例如:洗衣房洗脱机(XY01-XY03)参数中要求"Superload称重系统""减震力≥97%以上""开门角度高达155°""窄型加热水槽设计"等,上述功能及指标为澜美(Laundrymate)品牌产品独有特征,其余推荐品牌美罗(Milnor)、吉施达(GPstar)的同类型产品并不具备上述全部特征;冷库板要求"垂直面至少使用三组偏心钩/锁、水平面至少使用两组偏心钩/锁"的特定构造,亦仅为某一品牌冷库板的特有安装方式。此种"列三个品牌、仅一个能满足"的做法,名为多品牌竞争,实为变相指定单一品牌,构成实质性排他,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

答复:本项目采购清单中所列各项参数,均为满足设备功能性要求的描述性参考指标,并非对某一特定品牌的唯一性限定,不存在倾向性条款,投标人可选择能满足本项目技术需求且性能与所推荐品牌相当或优于的产品参加投标。采购文件所涉及的英文品牌名称等内容,如有拼写错误、翻译偏差或中英文表述不一致之处,均以中文表述为准,相关笔误不构成对任何特定品牌的指定或倾向性表述,也不影响投标人投报满足本项目技术需求的其他同档次或更优产品。

特此通知!

本答疑澄清文件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有不一致之处,以答疑澄清文件为准。请各投标人自行下载、查阅最新版答疑澄清文件,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六.联系方式:

1、采购人名称:浙江德晨旅游文化有限公司

联系人:沈先生

联系电话:0572-***1806

2、采购代理机构名称:浙江方圆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人:小罗

联系电话:0572-***2289

3、项目备案部门:德清县文化旅游****中心

联系人:秦先生

联系电话: 0572-***3517

2026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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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地址:https://www.jjzbcn.com/view/18801/MAbPeqABLRKCxEZfM3VN.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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