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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产中大舜富(安徽)镁业科技有限公司智能立体仓储系统答疑澄清公告2

14小时前招标变更-澄清浙江 关注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智能立体仓储系统
省份/直辖市 浙江 所属地区
采购单位 大舜富(安徽)镁业科技有限公司 项目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 浙江省国际技术设备招标有限公司
以上信息为大数据平台自动计算结果,如有误差以正文为准

正文

一、项目编号:0625-****6879

二、项目名称:智能立体仓储系统

三、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四、答疑内容:

问题1、成品卡板箱1、成品卡板箱2,两个类型的卡纸箱没有数量要求说明,请提供具体需要多少数量?

答:成品卡板箱1和成品卡板箱2都是放置在母托盘上面的。不是单独放置在立体货架的,合计成品库位为6642个。

问题2、本招标文件提到的AGV小车,是否需要提供?

答:AGV小车不在本项目范围内。

问题3、(一)我方于XX年XX月与【XX公司】签订了【XX项目】供货合同,合同金额人民币【XXXX】元。该合同系我方依法通过【公开招标】流程取得,我单位已取得正式中标通知书,中标结果在【XX平台】全网公开可查询,***平台核验中标真实性,该中标通知书依据《招标投标法》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均具备法定法律效力,是案涉项目成交、后续签订书面合同的法定依据。在此基础上,我方已签署正式盖章生效的书面合同,整套资料真实、合法,不存在伪造情形。

(二)因本合同为XX年XX月新签订项目,项目尚处于履约实施初期,暂未开展项目验收。

我方充分理解招标文件资格要求第3条规定:业绩证明需同时提供①合同关键页,②发票/收款水单/验收资料等证明合同真实执行的材料,两者缺一不可;同时我方也关注到前期答疑问题14的答复意见。但本案中,该项目的中标通知书具备法定效力,***网公示可公开核验,可直接印证项目成交事实、合同成立背景以及交易关系客观真实存在,并非普通私下签订的协议,能够充分佐证本项业绩的真实性。

现特此向贵方申请澄清:

在我方可以完整提供:1、全网可查询的中标通知书;2、甲乙双方盖章生效的正式签约合同(含合同签订时间、合同金额、标的内容关键页)的前提下,鉴于中标通知书法定效力+全网公开可核验的客观属性,该组材料是否可以作为本项目资格业绩中“证明合同真实执行的佐证材料”,用于满足本项目投标人业绩资格要求?

答:中标通知书是在签订合同之前发布的,不属于本项目规定的“证明合同真实执行的佐证材料”,详见2026年9月4日发布的《答疑澄清公告》问题14回复。

特此公告!

招标人:物产中大舜富(安徽)镁业科技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浙江省国际技术设备招标有限公司

2026年9月7日

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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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地址:https://www.jjzbcn.com/view/18795/n5NVe6ABMqitpwL5gReY.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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