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桐寓家具家电租赁服务单位采购招标项目答疑1
项目编号:2026AEEWZ50013
1. 问:1、(内容或条款)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技术及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商务评分标准——投标人业绩(第0-3分):“自2021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具有:家具或者家电租赁类单个合同总金额不低于100万的;每个得3分,满分3分”。 2、(说明疑问或无法理解原因)家具家电租赁行业在国内尚处于起步阶段,属于新兴模式。据公开信息查询,****城市开展过类似家具家电租赁服务项目。在安徽省范围内,截至目前仅有一家“杭州轻松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公开招标的同类家具家电租赁服务项目有中标案例。在此背景下,要求投标人必须具备“家具或者家电租赁类”业绩,实质上将绝大多数具备家具家电供货能力的潜在投标人排除在外,同时有垄断、控标、围标嫌疑。 将业绩限定为“租赁类”,属于以特定行业的业绩作为加分条件的情形。该业绩要求与招标项目的核心需求“提供符合质量标准、按时供货安装到位的家具家电产品”并无本质关联。租赁模式仅是商业合作形式的不同,并非衡量供应商履约能力的核心指标。能提供供货业绩的企业,更具有生产和供货的质量控制经验,可以提供质量更有更加稳定的租赁产品。 按照甲方管理要求和行业规范,能够提供优质家具家电供货业绩的供应商,同样完成本项目的租赁能力。 3、(建议) 将“自2021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具有:家具或者家电租赁类单个合同总金额不低于100万的;每个得3分,满分3分”修改为“自2021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具有:家具或者家电供货类或租赁类业绩,单个合同总金额不低于100万的;每个得3分,满分3分。注:供货类业绩和租赁类业绩均可计分。”
答:招标文件详细评审中的“投标人业绩” 修改如下:
注:此答疑文件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合肥信服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经济开发区创新大道与玉兰大道交口药谷科技创业园C1幢
邮 编:231200
联系人:齐工
招标代理机构:肥西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肥西县上派镇佛光路与紫石路****楼
邮 编:231200
联系人:朱文斌
电话:0551-****2527
2026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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