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白山路(西外街-银山路)改造工程、东海路(银山路-成德大道)改造工程(一期)(打捆)
勘察设计(初步设计)招标公告
1.2 本招标项目为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 德阳市旌阳区发展和改革局 核准(招标事项核准文号为 德市旌发改行审【2020】299号、德市旌发改行审【2020】190号 )的招标组织形式为 委托招标 。招标人选择的招标代理机构是 中科旭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2 建设内容及规模: 长白山路(西外街银山路)改造工程本次改造起于西外街,止于银山路,全长4214米,其中现状西外街至长江西路段宽40米、长江西路至银山路段宽50米。主要建设内容为绿化、雨污水管网、路灯等。东海路(银山路成德大道)改造工程(一期)全长2920米,宽50米,其中雨污水管8897米,主要建设内容为路面、雨污水管、路灯、绿化等改造建设。
2.3计划投资: 长白山路(西外街-银山路)改造工程37281.87万元,东海路(银山路-成德大道)改造工程(一期)21401.67万元。
2.4 计划勘察设计工期: 30 日历天;
2.5本次招标范围: 本项目的勘察(岩土工程、测量工程)、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含概算),配合甲方完成方案评审、初步设计评审(含概算);协调本项目与城市规划的关系,对项目的规划设计提出合理化建议等工作,以及勘察后期服务(包括工程变更、图纸会审、工程验收及为本工程在施工和保修期间发生的技术问题提供准确的书面咨询意见)等其它服务工作。
2.6 标段划分:
1标段: 市政道路勘察设计。
2标段: 园林景观设计。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1标段: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测量工程)甲级及以上资质和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 市政行业 (道路工程)专业设计甲级及以上资质。企业注册地不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外地企业还须提供 《 四川省省外企业入川从事勘察设计活动验证登记证 》 或 《四川省省外勘察设计企业入川承揽业务信息录入证》 ,且以上证书在有效期内。近3年已完成不少于 1 个类似项目业绩,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勘察设计能力。
2标段:投标人须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风景园林工程景观设计甲级及以上资质。企业注册地不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外地企业还须提供 《 四川省省外企业入川从事勘察设计活动验证登记证 》 或 《四川省省外勘察设计企业入川承揽业务信息录入证》 ,且以上证书在有效期内。近3年已完成不少于 1 个类似项目业绩,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勘察设计能力。
3.2本次招标1标段 接受 联合体投标: 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1)联合体各方应提供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2)联合体牵头人为市政道路专业设计资质企业。(3)牵头人负责联合体在本次招标中的投标活动和合同的全面实施,牵头人的行为直接约束联合体。(4)联合体成员不得超过两家。(5)本项目中联合体各方不得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对本项目投标。
3.3本次招标2标段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3.4各投标人仅可以投标 1 个标段。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 2020 年9月15 日 00 时 00 分 00秒至 2020 年9 月21 日 23时 59 分 59秒,登录德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网址:),凭CA数字证书网上报名,逾期未报名的投标企业将不能报名及获取招标文件;未注册的企业请按德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网址:)相关的说明完成注册并领取CA数字证书后,方可进行网上报名。
4.2招标文件按系统要求获取,潜在投标人网上投标报名成功后,请登录德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网址:),凭CA数字证书网上获取招标文件,获取招标文件时间同4.1条中的投标报名时间,此为获取招标文件唯一途径。
4.3 招标文件在德阳市公共资源网上免费获取。
4.4招标人不提供邮购招标文件服务。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5.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20年10 月 10 日 9 时 30 分,地点为: 德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本项目开标室(德阳市松花江北路8号) 。
5.2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6.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在 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 · 德阳市) 上发布。
7.联系方式
招 标 人:德阳天府旌城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中科旭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天元镇九龙江路66号 地 址: 成都市武侯区武科西三路 2 号西物慧鼎 8 层 5 号
联 系 人:刘先生 联 系 人:曾女士
电 话:0838-2301326 电 话:028-85055366
传 真: / 传 真:/
邮 编:618000 邮 编:610000
2020年9月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 列 内 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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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
招标人 |
名 称:德阳天府旌城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地 址: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天元镇九龙江路66号 联系人:刘先生 电 话:0838-23013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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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
招标代理机构 |
招标代理机构:中科旭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地 址:成都市武侯区武科西三路2号西物慧鼎8层5号 联 系 人:曾女士 电 话:028-850553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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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
项目名称 |
长白山路(西外街-银山路)改造工程、东海路(银山路-成德大道)改造工程(一期)(打捆)勘察设计(初步设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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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
建设地点 |
德阳市天府旌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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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
资金来源 |
企业自筹和节能减排专项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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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
招标范围 |
本项目的勘察(岩土工程、测量工程)、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含概算),配合甲方完成方案评审、初步设计评审(含概算);协调本项目与城市规划的关系,对项目的规划设计提出合理化建议等工作,以及勘察后期服务(包括工程变更、图纸会审、工程验收及为本工程在施工和保修期间发生的技术问题提供准确的书面咨询意见)等其它服务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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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
工期 |
30日历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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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
质量要求 |
质量标准: 合格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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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
资质等级要求: 1标段:投标人须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测量工程)甲级及以上工程勘察资质和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市政行业(道路工程)专业设计甲级及以上资质。企业注册地不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外地企业还须提供 《 四川省省外企业入川从事勘察设计活动验证登记证 》 或 《四川省省外勘察设计企业入川承揽业务信息录入证》 ,且以上证书在有效期内。近3年已完成不少于 1 个类似项目业绩,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勘察设计能力。 2标段: 投标人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风景园林工程景观设计甲级及以上资质。企业注册地不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外地企业还须提供 《 四川省省外企业入川从事勘察设计活动验证登记证 》 或 《四川省省外勘察设计企业入川承揽业务信息录入证》 ,且以上证书在有效期内。近3年已完成不少于 1 个类似项目业绩,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勘察设计能力。 财务要求:近 3 年(2017-2019年)无亏损。 业绩要求:近3年(2017至今)已完成不少于 1 个的类似项目业绩。 类似项目是指: 1标段:市政行业(道路工程),2标段:风景园林工程 信誉要求:不存在限制投标情形和没有处于投标禁入期内。 1标段: 勘察负责人资格 :土木工程类 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具有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资格。 设计负责人资格: 道路类高 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2标段: 设计负责人资格: 具备高级及以上职称(风景园林相关专业) 本项目其他主要人员要求: 为本单位人员,提供社保缴费证明。 本项目其他要求: 四川省省外企业须持有有效期内的《四川省入川从事勘察设计活动验证登记证》或带二维码的《四川省省外勘察、设计入川承揽业务信息录入证》或带二维码的《四川省省外建筑企业入川信息报送电子登记表》。拟投入本项目的所有人员必须是入川录入人员,需附四川省住建厅截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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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本次招标1标段 接受 联合体投标: 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1)联合体各方应提供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2)联合体牵头人为市政道路专业设计资质企业。(3)牵头人负责联合体在本次招标中的投标活动和合同的全面实施,牵头人的行为直接约束联合体。(4)联合体成员不得超过两家。(5)本项目中联合体各方不得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对本项目投标。 本次招标2标段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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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 |
限制投标的情形 |
除投标人不得存在的12种情形外,投标人也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13)四川省国家投资建设项目的第一中标候选人以资金、技术、工期等非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的,在 3 年(限定在1至3年)内不接受其投标; (14)在四川省地震灾后重建工程中违法违规的企业和个人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在 3 年(限定在1至3年)内不接受其投标; (15)近半年内在招投标和合同履行过程中被监督部门行政处罚的; (16)近3年内在招投标和合同履行过程中有腐败行为并被司法机关认定为犯罪的; (17)近3年内,在招标人(包括与本项目招标人有股权或隶属关系的招标人)的既往项目合同履行过程中,被监督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投标人不履行合同、项目经理或主要技术负责人被招标人撤换的; (18)投标人与招标人相互参股或相互任职。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在同一项目(标段)中同时投标: (1)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 (2)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 (3)母公司与其控股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不低于30%); (4)被同一法人控股或间接持股不低于30%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 (5)具有投资参股关系的关联企业; (6)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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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 |
踏勘现场 |
不组织,自行踏勘。为了保证勘察设计的准确性、针对性,投标人在投标时应对项目现场自行踏勘,将现场照片编录入勘察设计方案进行认真分析,提出改造、处理建议,否则,做废标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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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1 |
投标预备会 |
不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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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2 |
投标人提出异议的截止时间和方法 |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0天前,即 年 月 日 时 分前,所有获取了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凭CA数字证书登录德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通过网络在线方式进行不署名提问。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在线不署名提交方式登录德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过期不提的,视为认可要约,不得提请投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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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3 |
招标人澄清的时间和办法 |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天前。由招标人以补遗书方式按程序报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后,提交德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统一通过网络向潜在投标人发布,且投标人不须回函确认,所有获取了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登录德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查看澄清内容。如果补遗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应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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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
分包 |
不允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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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
偏离 |
不允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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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
补遗、澄清、修改通知书与相关文件(如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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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 |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
同1.10.2时间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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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 |
投标截止时间 |
2020年 月 日 时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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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的时间 |
不需要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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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的时间 |
不需要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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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 |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
(1)投标文件真实性和不存在限制投标情形的声明; (2)投标人认为应附的其他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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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 |
招标控制价及投标报价 |
1 标段 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按《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 2015 】 299 号文,结合本工程特点、市场条件自行报价。按国家计委、建设部《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 2002 年修订本)的计算标准 100% 为最高限价,在最高限价的基础上进行下浮比例报价。投标人投标报价超过最高限价,作废标处理。 2 标段招标控制价为 114 万元。对有效投标人(即为通过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响应性评审的投标人)的设计投标报价分别进行算术平均,等于对应算术平均值的设计投标报价为设计评标基准价。以基准价为准,有效投标的评审价等于基准价的得满分,有效投标的评审价低于基准价的,每低 1% 扣 0.1 分,有效投标的评审价高于基准价的,每高 1% 扣 0.1 分,中间值用插入法进行计算,小数点后保留两位。投标人投标报价超过招标控制价,作废标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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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 |
投标有效期 |
60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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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 |
投标保证金 |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 1标段 5 万元人民币。 2标段 2 万元人民币。 投标保证金的形式: 一、现金缴纳: 1 、投标人须登录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 . 德阳市)通过 “ 用户登录 ” 进入工程建设投标系统,在 “ 缴纳保证金 ” 菜单中点击 “ 缴纳 ” ,根据相应标段生成的银行子账户收款信息,通过基本账户银行支付端完成投标保证金的缴纳操作。 2 、投标保证金必须通过投标人的基本账户进行缴纳,同时为保证项目结束后投标保证金能自动及时退还至缴纳账户,基本账户还应开通网银功能。 3 、投标保证金应在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前支付到达德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相应子账号。投标保证金支持同行和跨行转账支付,跨行转账需充分考虑跨行支付到账延迟时间。 4 、投标人在德阳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系统用户注册时,请注意填写银行信息并高度保持准确性,并上传人民银行颁布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扫描件或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证明材料扫描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视为非正常缴纳款项,不具备投标资格: (一)投标保证金未从投标人的基本账户支付的。 (二)投标保证金未在投标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前支付到达德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的。 (三)投标保证金未缴入投标项目对应子账号的。 二、银行保函 按照《关于在我市工程建设领域推行投标保证金银行保函制度的通知》文件要求,需持银行出具的保函原件至开标现场进行确认,并在投标文件中附保函复印件或扫描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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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3 |
投标保证金 的退还 |
投标保证金将自动退还到投标人账户。若出现异议或投诉情况,由招标人通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暂缓退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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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4 |
投标保证金不退还的情形 |
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后撤回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拒签合同的。“拒签合同”是指①明示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②没有明示但不按照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要求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3)经行政监督部门查实有如下行为之一的: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等情况弄虚作假、伪造(包括隐瞒)的;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投标的;有串标、围标行为的;有其它违背投标文件真实性要求(包括隐瞒)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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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2 |
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 |
2017 年至 2019 年无亏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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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3 |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的时间要求 |
2017 年至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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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5 |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的年份要求 |
无(德市发改招标[2015]6号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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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
不允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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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1 |
投标文件格式 |
(1)投标人不得对招标文件格式中的内容进行改变原意或影响投标实质性的删减或修改。 (2)投标人可以在格式内容之外另行说明和增加相关内容,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另行说明或自行增加的内容、以及按投标文件格式在空格(下划线)由投标人填写的内容,不得与招标文件的强制性审查标准和禁止性规定相抵触。 (3)按投标文件格式在空格(下划线)由投标人填写的内容,确实没有需要填写的,可以在空格中用“/”标示,也可以不填(空白)。但招标文件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并且实质性响应的内容不得互相矛盾。 (5)投标文件应内容完整,字迹清晰可辨。投标文件(不包括所附证明材料)字迹模糊导致无法确认关键技术方案、关键工期、关键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投标价格的,投标应被否决。 (6)投标文件所附证明材料应内容完整并清晰可辨。所附证明材料内容不完整或字迹、印章模糊的,评标委员会应要求投标人提供原件核验。核验按第三章“评标办法”注(2)的要求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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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3 |
签字、盖章 要求 |
(1)所有要求签字的地方都应用不褪色的墨水或签字笔由本人亲笔手写签字(包括姓和名),不得用盖章(如签名章、签字章等)代替,也不得由他人代签。 (2)所有要求盖章的地方都应加盖投标人单位(法定名称)章(鲜章),不得使用专用印章(如经济合同章、投标专用章等)或下属单位印章代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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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4 |
投标文件副本份数 |
正本 1 份,副本 2 份。 另提供电子文档(U盘)一份,电子文档装入投标文件正本的封套内。 投标文件副本由其正本复制(复印)而成(包括证明文件)。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但副本和正本内容不一致造成的评标差错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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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5 |
装订要求 |
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一律用A4复印纸(图、表及证件可以除外)编制和复制。 投标文件应采用粘贴方式装订,因装订不牢出现零散页而影响投标的,责任由投标人自负。 投标文件应严格按照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中的目录次序装订;若同一册的内容较多,可装订成若干分册,并在封面标明次序及册数。 投标文件中的证明、证件及附件等的复制件应集中紧附在相应正文内容后面,并尽量与前面正文部分的顺序相对应。 修改的投标文件的装订也应按本要求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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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 |
投标文件的包装和密封 |
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应分开包装,正本一个包装,副本一个包装。 电子文档的密封方式: 电子文档用(U盘)提供,电子文档装在投标文件正本的封套内 每一个包装都应在其封套的封口处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鲜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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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 |
封套上写明 |
招标人的地址: 招标人全称: (项目名称)标段勘察/设计投标文件 在 年 月 日 时分前不得开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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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 |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
见招标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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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开标时间 和地点 |
开标时间:同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同投标文件递交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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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开标程序 |
(1)密封情况检查:由投标人代表按本章4.1条要求相互检查确认。 (2)开标顺序:不分先后依次开启有效的投标文件,宣读投标人的名称、投标报价并加以记录。开标情况由各投标人、监督人员、招标人员签字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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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
评标委员会构成: 7 人 其中招标人代表 2 人,专家 5 人;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按川办发 [2003]13 号第九条、川府发( 2014 ) 62 号第(三)条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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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评标办法 |
综合评分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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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
否,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 1-3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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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 |
履约担保 |
履约保证金=中标价的10%。 履约保证金的形式:现金、银行保函、保证保险。 提交时间:须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 30 个工作日内且在合同签订之前提交到招标人指定账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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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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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
编页码和小签 |
不作统一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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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
招标代理 服务费 |
招标人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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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
报价唯一 |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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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
中标价 |
以中标的投标人在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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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
确定中标人 |
招标人(或招标人授权的评标委员会)按照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顺序确定中标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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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
合同履行过程中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
不可以调整。在履行合同时,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单价和价格作价进行支付,即投标报价表中标明的单价和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因物价波动而调整,风险和收益由承包人自行承担。但因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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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
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 |
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未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中标人不得变更主要设计负责人。 凡招标文件未明确可以分包的,中标人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分包。 中标人派驻的主要设计负责人与投标文件承诺不符的,视同转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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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
招标文件的解释 |
招标人自行编写的内容由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解释。对招标人自行编写的内容理解有争议的,由备案的行政监督部门按照招标文件所使用的词句、招标文件的有关条款、招标的目的、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作出不利于招标人一方的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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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
投标文件的真实性要求 |
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包括有关资料、澄清)应真实可信,不存在虚假(包括隐瞒)。投标人声明不存在限制投标情形但被发现存在限制投标情形的,构成隐瞒,属于虚假投标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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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 |
知识产权 |
构成本招标文件各组成部分的文件,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投标人不得擅自复印和用于非本招标项目所需的其他目的。招标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时,需征得其书面同意,并不得擅自复印或提供给第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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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 |
设计费补偿 |
本次设计招标对投标单位无任何费用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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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与招标文件的其他内容不一致时,以本表内容为准; |
1 .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己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设计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勘察设计周期和质量要求
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项目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项目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项目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l)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勘察/设计负责人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l)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3)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4)与本标段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5)与本标段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6)与本标段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7)被责令停业的;
(8)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9)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0)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或因重大违约被解除合同的;
(1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不组织,自行踏勘,为了保证勘察设计的准确性、针对性,投标人在投标时应对项目现场自行踏勘,将现场照片编录入勘察设计方案进行认真分析,提出改造、处理建议,否则,做废标处理。
1.10 投标预备会
不组织。
1.11 分包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
1.12 偏离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
2.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 招标人要求;
(7)投标文件格式;
(8)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根据本章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异议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2.3 招标文件的澄清
2.3.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在及时内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网上形式,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3.2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以网上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3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网上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2.4 招标文件的修改
2.4.1 在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招标人可以以网上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在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4.2投标人在收到修改内容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网上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3.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l)投标函;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授权委托书;
(4)联合体协议书;
(5)投标保证金;
(6)勘察设计方案/设计方案;
(7)成员项目班子;
(8)资格审查资料;
(9)其他材料。
3.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1 (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报价方式进行报价。
3.2.2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的,须符合本章第4.3 款的有关要求。
3.3 投标有效期
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3.3.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否决处理。
3.4.3 投标保证金将自动退还到投标人账户。若出现异议或投诉情况,由招标人通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暂缓退还。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3.5 资格审查资料
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等材料的复印件。
3.5.2 “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至少应包括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合同协议书复印件,具体时间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4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3.5.2项至第3.5.3 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6 备选投标方案
不允许提交备选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勘察/设计周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人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 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盖单位章。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4 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3.7.5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具体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4.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开包装,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
4.1.2 投标文件的封套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字样,封套上应写明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未按本章第4.1.1项或第4.1.2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接收。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本章第2.3.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填写投标文件接收登记表并由投标人签字确认。
4.2.4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接收。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在本章第2.3.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3.3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7 条、第4 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本章第2.3.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
5.2 开标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l)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点名确认投标人是否派人到场;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5)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确定并宣布投标文件开标顺序;
(6)设有标底的,公布标底;
(7)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工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8)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9)开标结束。
5.3 开标异议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6.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的依据。
6.4 评标结果公示
6.4.1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公示的媒介和公示时间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6.4.2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7.合同授予
7.1 定标方式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2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3 履约担保
7.3.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牵头人递交。
7.3.2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3.1 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 签订合同
7.4.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 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双倍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8.重新招标
8.1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l)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 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3)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决定重新招标的。
因本条(1)、(2)、(3)情形重新招标的,招标人应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
8.2 不再招标
因8.1条(1)、(2)、(3)情形重新招标后,仍发生上述三种情形之一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9.纪律和监督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 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附表一:开标记录表
(项目名称)标段开标记录表
开标时间:年月日时分
序号 |
投标人 |
密封 情况 |
投标 保证金 |
设计投标报价 |
勘察投标报价 |
质量 目标 |
勘察设计工期 |
备注 |
签名 |
招标人代表: 招标代理机构代表:
记录人: 监督人:
年 月 日
附表二:问题澄清通知
问题澄清通知
(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代为发出)
编号:
(投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 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
1.
2.
......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于年月日时前递交至 (详细地址)或传真至(传真号码)。采用传真方式的,应在年月日时前将原件递交至(详细地址)。
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签字)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盖单位章或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表三:问题的澄清
问题的澄清
编号:
(项目名称) 招标的评标委员会: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 )已收悉,现澄清如下:
1.
2.
......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表四:中标通知书
1标段:市政道路勘察设计
中标通知书
(中标人名称):
你方于 (投标日期)所递交的 (项目名称)勘察设计投标文件己被我方接受,被确定为中标人。
结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的规定,中标价为按照《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规定的工程设计收费标准设计费下浮 %,设计暂定金额人民币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勘察费下浮 %,勘察费用以审定的实际完成工作量经财评评定后作为计算基数。
勘察设计服务期限:日历天。
项目负责人:(姓名); 勘察负责人: 。
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 日内到 (指定地点)与我方签定勘察设计合同,在此之前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7.3.1 款规定向我方提交履约担保。
特此通知。
招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年 月 日
附表五:中标通知书
2标段:园林景观设计
中标通知书
(中标人名称):
你方于 (投标日期)所递交的 (项目名称)设计投标文件己被我方接受,被确定为中标人。
园林景观设计中标金额人民币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
设计服务期限:日历天。
项目负责人:(姓名);
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 日内到 (指定地点)与我方签定 园林景观设计 合同,在此之前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7.3.1 款规定向我方提交履约担保。
特此通知。
招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年 月 日
附表六:中标结果通知书
中标结果通知书
(未中标人名称):
我方已接受(中标人名称)于(投标日期)所递交的( 项目名称) 投标文件,确定(中标人名称)为1标段中标人,(中标人名称)为2标段中标人。
感谢你单位对我们工作的大力支持!
招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2.1.1 |
形式评审标准 |
投标人名称 |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一致 |
||||||||||||||||||||||||||||||||||||||||||||||||||||||||||||||||||||||||||||||||||||||||||||||||||||||||||
签字、盖章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3 项要求 |
||||||||||||||||||||||||||||||||||||||||||||||||||||||||||||||||||||||||||||||||||||||||||||||||||||||||||||
副本份数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4 项要求 |
||||||||||||||||||||||||||||||||||||||||||||||||||||||||||||||||||||||||||||||||||||||||||||||||||||||||||||
装订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5 项要求 |
||||||||||||||||||||||||||||||||||||||||||||||||||||||||||||||||||||||||||||||||||||||||||||||||||||||||||||
投标文件格式 |
符合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和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1 项要求 |
||||||||||||||||||||||||||||||||||||||||||||||||||||||||||||||||||||||||||||||||||||||||||||||||||||||||||||
报价唯一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0.3款要求 |
||||||||||||||||||||||||||||||||||||||||||||||||||||||||||||||||||||||||||||||||||||||||||||||||||||||||||||
2.1.2 |
资格评审标准 |
营业执照 |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
||||||||||||||||||||||||||||||||||||||||||||||||||||||||||||||||||||||||||||||||||||||||||||||||||||||||||
资质等级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 项规定 |
||||||||||||||||||||||||||||||||||||||||||||||||||||||||||||||||||||||||||||||||||||||||||||||||||||||||||||
财务状况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 项规定 |
||||||||||||||||||||||||||||||||||||||||||||||||||||||||||||||||||||||||||||||||||||||||||||||||||||||||||||
类似项目业绩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 项规定 |
||||||||||||||||||||||||||||||||||||||||||||||||||||||||||||||||||||||||||||||||||||||||||||||||||||||||||||
信誉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 项规定 |
||||||||||||||||||||||||||||||||||||||||||||||||||||||||||||||||||||||||||||||||||||||||||||||||||||||||||||
负责人(勘察/设计)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 项规定 |
||||||||||||||||||||||||||||||||||||||||||||||||||||||||||||||||||||||||||||||||||||||||||||||||||||||||||||
项目成员班子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 项规定 |
||||||||||||||||||||||||||||||||||||||||||||||||||||||||||||||||||||||||||||||||||||||||||||||||||||||||||||
其他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 项规定 |
||||||||||||||||||||||||||||||||||||||||||||||||||||||||||||||||||||||||||||||||||||||||||||||||||||||||||||
2.1.3 |
响应性评审标准 |
招标范围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1 项规定 |
||||||||||||||||||||||||||||||||||||||||||||||||||||||||||||||||||||||||||||||||||||||||||||||||||||||||||
工期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2 项规定 |
||||||||||||||||||||||||||||||||||||||||||||||||||||||||||||||||||||||||||||||||||||||||||||||||||||||||||||
质量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3 项规定 |
||||||||||||||||||||||||||||||||||||||||||||||||||||||||||||||||||||||||||||||||||||||||||||||||||||||||||||
踏勘现场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9 .1项规定 |
||||||||||||||||||||||||||||||||||||||||||||||||||||||||||||||||||||||||||||||||||||||||||||||||||||||||||||
投标有效期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3.1 项规定 |
||||||||||||||||||||||||||||||||||||||||||||||||||||||||||||||||||||||||||||||||||||||||||||||||||||||||||||
投标保证金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4.1 项规定 |
||||||||||||||||||||||||||||||||||||||||||||||||||||||||||||||||||||||||||||||||||||||||||||||||||||||||||||
权利和义务 |
符合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 |
||||||||||||||||||||||||||||||||||||||||||||||||||||||||||||||||||||||||||||||||||||||||||||||||||||||||||||
技术标准和要求 |
符合第五章“技术标准和要求”规定 |
||||||||||||||||||||||||||||||||||||||||||||||||||||||||||||||||||||||||||||||||||||||||||||||||||||||||||||
招标控制价及投标报价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2.1 项规定 |
||||||||||||||||||||||||||||||||||||||||||||||||||||||||||||||||||||||||||||||||||||||||||||||||||||||||||||
2.2 |
1标段评分标准
|
||||||||||||||||||||||||||||||||||||||||||||||||||||||||||||||||||||||||||||||||||||||||||||||||||||||||||||
2.3 |
2标段评分标准
|
||||||||||||||||||||||||||||||||||||||||||||||||||||||||||||||||||||||||||||||||||||||||||||||||||||||||||||
2.4 |
1 |
推荐中标候选人 |
1、评标委员会按得分由高至低的顺序依次推荐前1-3名为中标候选人,并注明排名顺序。本项目招标人将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2、采用综合评分法,若投标人得分相同时,1标段以设计方案、勘察设计工作大纲及后续服务安排和各专业主要人员得分高的优先;其次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招标人自行确定中标人 。 2标段以设计大纲和企业综合实力得分高的优先;其次以项目管理机构得分高的优先;再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招标人自行确定中标人 。 |
||||||||||||||||||||||||||||||||||||||||||||||||||||||||||||||||||||||||||||||||||||||||||||||||||||||||||
2 |
补充说明 |
1、评标委员会经评审否决不合格投标后,因有效投标(指经过全部评审而未被否决的投标,下同)不足三个的: 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由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是否具有竞争性应从其实力、信誉、技术方案及投标报价等方面认定。 评标委员会否决全部投标或认定可以继续评审的,应当在评标报告中书面说明理由。 2、评标委员会在做出否决投标决定前,应向当事人发出“否决通知书”,告知投标人否决投标理由。否决投标应当由评标委员会集体表决。 3、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应按照附表一串通投标行为认定书中情形,根据投标文件如实填写“无”或“有”,并签字确认。有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串通投标,并签字确认,作为评标报告一部分。 |
注:(1)评审标准中,列举的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某条、款、项、目的规定和要求,既包括“投标人须知”规定和要求,也包括“投标人须知”在前附表中补充和细化的规定和要求,下同。
如2.1.2“合格的投标人”的“资格评审标准”为“没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 项限制投标的情形”,既包括“投标人须知”1.4.3 项规定的情形,也包括“投标人须知”在前附表中对第1.4.3项补充和细化的限制投标的情形。
(2)评标委员会如要求投标人提交招标文件要求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进行核验的,应向投标人发出书面通知,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递交的时间距投标人收到评标委员会书面通知的时间不得少于90分钟。
评标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认为投标人没有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提交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进行核验(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或提交的有关证明和证件不符合要求),认定该项不符合相应的评审标准,其投标作否决处理。
(3)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如要求投标人澄清或说明的,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递交书面澄清或说明的时间距投标人收到评标委员会书面通知的时间不得少于90分钟。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澄清或说明不够明确,应再次要求投标人对不明确的内容进行澄清或说明,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再次递交书面澄清或说明的时间距投标人收到评标委员会书面通知的时间不得少于60分钟。
评标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认为该投标人的两次澄清或说明,都不符合评标委员会要求的,其投标作否决处理。
(4)投标人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发现,证据确凿的,经评标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其投标作否决处理;证据不够确凿的,其投标不能作否决处理,但评标委员会在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时,应予说明。
在评标结束后发现投标人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查证属实的,取消其中标资格。
“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是指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4.3在前附表中补充的限制投标的违法违规情形。
(5)评审“不存在第3.1.2项任何一种情形之一”:评审委员会没有发现申请人存在本章第3.1.2项任何一种情形之一的,评审结论为“符合”,发现投标人存在本章第3.1.2项任何一种情形之一的,评审结论为“不符合”。
评审结论为“不符合”的,要经评标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要详细、具体说明“不符合”的理由,附上相关的证据。
1、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 款、第2.3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
2、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评标程序
3.1 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招标文件要求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否决处理。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否决处理:
(l)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2 详细评审
3.2.1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第2.3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分得分,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2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评标委员会应从投标人的人员配置、设计周期、施工期配合服务要求、管理成本等方面综合考虑对投标人是否低于其个别成本进行认定。投标人不能说明或者评标委员会认为说明不合理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否决处理。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 评标结果
3.4.1 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3个。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由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1标段:市政道路勘察设计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初设)合同工程名称: 长白山路(西外街-银山路)改造工程、东海路(银山路-成德大道)改造工程(一期)(打捆)
工程地点: 德阳市天府旌城
合同编号:
勘察证书等级:
设计证书等级:
发 包 人: 德阳天府旌城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勘 察 设 计 人:
签 订 日 期: 2020年 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监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 包 人: 德阳天府旌城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勘 察 设 计 人:
根据招投标中标结果,现由发包人委托勘察设计人承担 长白山路(西外街-银山路)改造工程、东海路(银山路-成德大道)改造工程(一期)(打捆) 勘察设计工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执行。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长白山路(西外街-银山路)改造工程、东海路(银山路-成德大道)改造工程(一期)
1.2工程建设地点: 德阳市天府旌城
1.3工程规模:
长白山路(西外街—银山路)改造工程本次改造起于西外街,止于银山路,全长4214米,其中现状西外街至长江西路段宽40米、长江西路至银山路段宽50米。主要建设内容为绿化、雨污水管网、路灯等。
东海路(银山路-成德大道)改造工程(一期)全长2920米,宽50米,其中雨污水管8897米,主要建设内容为路面、雨污水管、路灯、绿化等改造建设。
1.4工程勘察设计任务委托文号、日期:
1.5工程勘察设计任务(内容)与技术要求: 本项目的勘察(岩土工程、测量工程)、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含概算),配合甲方完成方案评审、初步设计评审(含概算);协调本项目与城市规划的关系,对项目的规划设计提出合理化建议等工作,以及勘察后期服务(包括工程变更、图纸会审、工程验收及为本工程在施工和保修期间发生的技术问题提供准确的书面咨询意见)等其它服务工作。
1.6承接方式: 公开招投标
第二条 本合同依据下列文件签订
2.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2.2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2.3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2.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
第三条 勘察设计依据
3.1发包人给勘察设计人的委托书或勘察设计中标文件;
3.2发包人提交的基础资料;
3.3发包人提出的有关勘察设计要求;
3.4国家有关规范、规定和标准。
第四条 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
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可视为是能互相说明的,如果合同文件存在歧义或不一致,则根据如下优先次序来判断:
4.1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合同)
4.2合同书
4.3发包人要求及委托书。
4 . 4中标通知书
4.5投标文件及其附件
4.6招标文件及其附件
4.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第五条 本合同项目的勘察设计内容
1、勘察内容: 勘察(具体见招标文件)
2、设计阶段: 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含概算)
3、设计内容: 长白山路(西外街-银山路)改造工程、东海路(银山路-成德大道)改造工程(一期)
(1)方案设计:按照现行技术标准要求完成方案设计,经发包人审核同意后报相关部门审查,并负责配合行业主管部门评审工作。
(2)初步设计:按照现行技术标准要求的设计深度完成初步设计并编制设计概算,经发包人审核同意后报相关部门审查,并负责配合政府相关部门的概算评审工作。发包人有权另行委托初步设计概算的编制及送审单位。
第六条 发包人应向勘察设计人及时提供有关资料、文件。
第七条 勘察设计人应向发包人交付的勘察设计文件、份数及时间
序号 |
资料及文件名称 |
份数 |
提 交 日 期 |
有 关 事 宜 |
1 |
方案设计文件 |
8 |
合同签订后10个日历天 |
|
2 |
详勘成果文件 |
10 |
合同签订后10个日历天 |
|
3 |
初步设计文件 |
8 |
方案确定后10个日历天 |
第八条 参照《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计价格[2002]10号文,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5]299号)文件精神,本合同设计费用暂定为¥ 万元,大写( ),最终的勘察费用以审定的实际完成工作量经财评评定后作为计算基数。最终设计费以财评审定的施工招标控制价作为计费基数。
勘察设计费支付方式如下:
付费次序 |
付费比例 |
付费时间 |
第一次付费 |
付至设计合同暂定金额的20% |
签订合同后14个工作日支付。 |
第二次付费 |
付至设计合同暂定金额的40% |
初步设计批复取得后 14个工作日内支付 |
第三次付费 |
付至勘察财评金额的40% |
取得财评审定后的勘察费用14个工作日内支付 |
第四次付费 |
付至设计结算价的100% |
取得概算财评报告后14个工作日内支付 |
第五次付费 |
付至勘察结算价的100% |
工程竣工验收并取得审计报告后14个工作日内支付 |
第九条 双方责任
9.1发包人责任:
9.1.1 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内容,及时向勘察设计人提交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勘察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勘察设计。
9.1.2 发包人应为派赴现场处理有关勘察设计问题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9.1.3 发包人应保护勘察设计人的投标书、勘察设计方案、文件、资料图纸、数据、计算软件和专利技术。未经勘察设计人同意,发包人对勘察设计人交付的勘察设计资料及文件不得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发包人应负法律责任,勘察设计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9.1.4 勘察设计人配合甲方取得概算财评报告后十四个工作日内应无息退还承包人履约保证金。
9.2 勘察设计人责任:
9.2.1 勘察设计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发包人提出的勘察设计要求,进行工程勘察设计,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勘察设计资料,并对其负责。
9.2.2 勘察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国家现行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的各专业规范。
9.2.3 设计合理使用年限,执行国家相关规定。
9.2.4 勘察设计人按本合同第七条规定的内容、进度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资料及文件。
9.2.5 勘察设计人交付勘察设计资料及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的勘察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对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勘察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勘察设计资料及文件,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勘察设计交底、处理有关勘察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
9.2.6 勘察设计人应保护发包人的知识产权,不得向第三人泄露、转让发包人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如发生以上情况并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有权向勘察设计人索赔。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0.1 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勘察设计人未开始勘察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已开始勘察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勘察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勘察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勘察设计费的全部支付。
10.2 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勘察设计人支付勘察设计费,逾期超过 30 天以上时,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
10.3 勘察设计人对勘察设计资料及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勘察设计人员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勘察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勘察设计费。损失严重的根据损失的程度和勘察设计人责任大小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
10.4 由于勘察设计人自身原因,延误了按本合同第七条规定的勘察设计资料及勘察设计文件的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勘察设计费的千分之二。
10.5 如设计人提交的设计方案及设计图纸未能通过发包人的审核,设计人应负责无偿修改至通过发包人审核为止。
第十一条 其他
11.1 发包人要求勘察设计人派专人留驻施工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
11.2 勘察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所采用的国家或地方标准图,由发包人自费向有关出版部门购买。本合同第七条规定勘察设计人交付的勘察设计资料及文件份数超过《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规定的份数,勘察设计人另收工本费。
11.3 本工程勘察设计资料及文件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勘察设计人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发包人需要勘察设计人的勘察设计人员配合加工定货时,所需要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1.4 发包人委托勘察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之外的工作服务,另行支付费用。
11.5 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11.6 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当事人同意向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起诉。
11.7 本合同一式捌份,发包人肆份,勘察设计人肆份。
11.8 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并在发包人向勘察设计人支付订金后生效。
11.9 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
11.10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有关协议及双方认可的来往电报、传真、会议纪要等,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11 其它约定事项:
以下为签字盖章页,无正文。
发包人: |
联合体牵头人: |
联合体成员: |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委托人): |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委托人): |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委托人): |
地址: |
地址: |
地址: |
电话: |
电话: |
电话: |
传真: |
传真: |
传真: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
银行账号: |
银行账号: |
|
签订日期: |
签订日期: |
签订日期: |
2标段:园林景观设计
建设工程景观设计(初设)合同工程名称: 长白山路(西外街-银山路)改造工程、东海路(银山路-成德大道)改造工程(一期)(打捆)
工程地点: 德阳市天府旌城
合同编号:
设计证书等级:
发 包 人: 德阳天府旌城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设 计 人:
签 订 日 期: 2020年 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监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 包 人: 德阳天府旌城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设 计 人:
根据招投标中标结果,现由发包人委托勘察设计人承担 长白山路(西外街-银山路)改造工程、东海路(银山路-成德大道)改造工程(一期)(打捆) 景观设计工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执行。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长白山路(西外街-银山路)改造工程、东海路(银山路-成德大道)改造工程(一期)
1.2工程建设地点: 德阳市天府旌城
1.3工程规模: 长白山路(西外街—银山路)改造工程本次改造起于西外街,止于银山路,全长4214米,其中现状西外街至长江西路段宽40米、长江西路至银山路段宽50米。主要建设内容为绿化、雨污水管网、路灯等。
东海路(银山路-成德大道)改造工程(一期)全长2920米,宽50米,其中雨污水管8897米,主要建设内容为路面、雨污水管、路灯、绿化等改造建设。
1.4工程设计任务委托文号、日期:
1.5工程设计任务(内容)与技术要求: 本项目景观方案设计、景观初步设计(含概算),全力配合甲方完成方案评审、初步设计(含概算)评审等工作,以及后期(包括工程变更、图纸会审、工程验收及为本工程在施工和保修期间发生的技术问题提供准确的书面咨询意见)等其它服务工作。
1.6承接方式: 公开招投标
第二条 本合同依据下列文件签订
2.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2.2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2.3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2.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
第三条 设计依据
3.1发包人给设计人的委托书或设计中标文件;
3.2发包人提交的基础资料;
3.3发包人提出的有关设计要求;
3.4国家有关规范、规定和标准。
第四条 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
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可视为是能互相说明的,如果合同文件存在歧义或不一致,则根据如下优先次序来判断:
4.1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合同)
4.2合同书
4.3发包人要求及委托书。
4 . 4中标通知书
4.5投标文件及其附件
4.6招标文件及其附件
4.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第五条 本合同项目的设计内容
1、设计阶段: 方案设计(景观)、初步设计(景观)
2、设计内容: 长白山路(西外街-银山路)改造工程(景观工程)(含概算)、东海路(银山路-成德大道)改造工程(一期)(景观工程)(含概算)
(1)方案设计:按照现行技术标准要求完成方案设计,经发包人审核同意后报相关部门审查,并负责配合行业主管部门评审工作。
(2)初步设计:按照现行技术标准要求的设计深度完成初步设计并编制设计概算,经发包人审核同意后报相关部门审查,并负责配合政府相关部门的概算评审工作。发包人有权另行委托初步设计概算的编制及送审单位。
第六条 发包人应向设计人及时提供有关资料、文件。
第七条 设计人应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文件、份数及时间
序号 |
资料及文件名称 |
份数 |
提 交 日 期 |
有 关 事 宜 |
1 |
方案设计文件 |
8 |
合同签订后10个日历天 |
|
2 |
初步设计文件 |
8 |
方案确定后10个日历天 |
第八条 参照《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计价格[2002]10号文,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5]299号)文件精神,合同设计费用为¥ 元(大写: )。
设计费支付方式如下:
付费次序 |
占中标价 |
付费时间 |
第一次付费 |
付至设计合同金额的30% |
签订合同后14个工作日支付。 |
第二次付费 |
付至设计合同金额的60% |
方案审批通过后14个工作日内 |
第三次付费 |
付至设计合同金额的80% |
提交初设文件后14个工作日内 |
第四次付费 |
付至设计结算价的100% |
取得概算批复后14个工作日内 |
第九条 双方责任
9.1发包人责任:
9.1.1 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内容,及时向勘察设计人提交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勘察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勘察设计。
9.1.2 发包人应为派赴现场处理有关勘察设计问题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9.1.3 发包人应保护勘察设计人的投标书、勘察设计方案、文件、资料图纸、数据、计算软件和专利技术。未经勘察设计人同意,发包人对勘察设计人交付的勘察设计资料及文件不得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发包人应负法律责任,勘察设计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9.1.4 勘察设计人配合甲方取得概算财评报告后十四个工作日内应无息退还承包人履约保证金。
9.2 勘察设计人责任:
9.2.1 勘察设计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发包人提出的勘察设计要求,进行工程勘察设计,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勘察设计资料,并对其负责。
9.2.2 勘察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国家现行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的各专业规范。
9.2.3 设计合理使用年限,执行国家相关规定。
9.2.4 勘察设计人按本合同第七条规定的内容、进度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资料及文件。
9.2.5 勘察设计人交付勘察设计资料及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的勘察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对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勘察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勘察设计资料及文件,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勘察设计交底、处理有关勘察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
9.2.6 勘察设计人应保护发包人的知识产权,不得向第三人泄露、转让发包人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如发生以上情况并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有权向勘察设计人索赔。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0.1 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勘察设计人未开始勘察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已开始勘察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勘察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勘察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勘察设计费的全部支付。
10.2 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勘察设计人支付勘察设计费,逾期超过 30 天以上时,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
10.3 勘察设计人对勘察设计资料及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勘察设计人员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勘察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勘察设计费。损失严重的根据损失的程度和勘察设计人责任大小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
10.4 由于勘察设计人自身原因,延误了按本合同第七条规定的勘察设计资料及勘察设计文件的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勘察设计费的千分之二。
10.5 如设计人提交的设计方案及设计图纸未能通过发包人的审核,设计人应负责无偿修改至通过发包人审核为止。
第十一条 其他
11.1 发包人要求勘察设计人派专人留驻施工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
11.2 勘察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所采用的国家或地方标准图,由发包人自费向有关出版部门购买。本合同第七条规定勘察设计人交付的勘察设计资料及文件份数超过《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规定的份数,勘察设计人另收工本费。
11.3 本工程勘察设计资料及文件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勘察设计人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发包人需要勘察设计人的勘察设计人员配合加工定货时,所需要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1.4 发包人委托勘察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之外的工作服务,另行支付费用。
11.5 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11.6 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当事人同意向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起诉。
11.7 本合同一式捌份,发包人肆份,勘察设计人肆份。
11.8 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并在发包人向勘察设计人支付订金后生效。
11.9 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
11.10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有关协议及双方认可的来往电报、传真、会议纪要等,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11 其它约定事项:
以下为签字盖章页,无正文。
发包人: |
承包人: |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委托人): |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委托人): |
地址: |
地址: |
电话: |
电话: |
传真: |
传真: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银行账号: |
签订日期: |
签订日期: |
一、项目概况
(一) 拟建项目名称
长白山路(西外街-银山路)改造工程、东海路(银山路-成德大道)改造工程(一期)
(二) 建设内容
长白山路(西外街—银山路)改造工程本次改造起于西外街,止于银山路,全长4214米,其中现状西外街至长江西路段宽40米、长江西路至银山路段宽50米。主要建设内容为绿化、雨污水管网、路灯等。
东海路(银山路-成德大道)改造工程(一期)全长2920米,宽50米,其中雨污水管8897米,主要建设内容为路面、雨污水管、路灯、绿化等改造建设。
二、技术标准和要求
本工程的设计过程和成果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建设部关于行业工程设计方面现行的标准、规范、规程、定额、办法、示例,以及四川省关于行业工程勘察设计方面的文件和规定。
设计人在设计工作中使用或参考上述标准、规范以外的技术标准、规范时,应征得业主或业主的指定代表人的同意。
在设计过程中,如果国家或有关部门颁布了新的技术标准或规范,则设计人应采用新的标准或规范进行勘察设计。
(一)方案设计成果及深度要求(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各项内容)
1、道路方案
1.1、设计说明:包括场地概况、现状分析、现场照片、性质定位、设计原则、设计内容(包含道路、 给水排水、照明、交通、管线综合等)以及主要技术指标等;
1.2、设计图纸:平面图、标准横断面图、路面结构图、给水排水设计图、 照明设计图、交通设计图等。
1.3、提供以上方案设计文本,规格为 A3 幅面。
2、勘察方案
2.1、勘察方案文本:包括工程概况、勘察范围;现场照片;拟采用的勘察标准;勘察工作内容及方案;勘察质量保证体系;勘察进度计划;勘察装备配置、工具与计算机软、硬件配备及其应用情况;勘察项目组织机构;后续服务工作安排等。
2.2、勘测图纸:勘探点布置图等
2.3、提供以上方案勘察文本,规格为 A3 幅面。
3、景观方案
1、前期分析
1.1上位解读:政策解读、规划解读、文化解读。
1.1现状分析:设计背景分析、现状场地分析、现状产业分析、使用人群分析。
1.1发展研究:研究公园城市街道一体化设计要求、落实设计方法 。
1.1案例分析:相关街道一体化设计案例分析。
2、总体设计
2.1 总体定位:制定合理的设计定位和发展方向。
2.2 设计策略:基于街道一体化理念,结合实际现状,落实设计策略。
2.3 总体设计:主题分区、竖向设计、交通设计、植物设计等。
2.4 标准断面设计:平面设计、断面设计、效果图展示。
2.5 节点设计:主题定位、平面设计、断面设计、植物设计、相关效果图展示。
3、专项设计 :包含铺装设计、照明设计,城市家具小品、植物设计等。
4、初步设计及概算 :范围内的景观、铺装、植物、照明等设计工作。
5、设计深度 :达到方案深度,能直接有效地指导下一步施工图设计及项目施工。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注:( 1 ) “ (盖单位章) ” 的,下划线上填写单位全称(法定名称),在单位全称上加盖单位章,单位全称应与单位章一致。 “ 盖章 ” 按第二章 “ 投标人须知 ”3.7.3“ 签字、盖章要求 ” 办理。
下划线后括号内的填写说明,如盖单位章、签字、项目名称、招标人名称、姓名等,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可以删除。
( 2 )投标人参加投标,可以由法定代表人亲自进行,也可由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进行。
法定代表人亲自参加投标而不委托代理人投标的,应按 “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 的格式和要求由投标人单位出具证明,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应删除投标文件格式 “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 中的 “ 或其委托代表人 ” ,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投标的,应按 “ 二、授权委托书 ” 的格式和要求由法定代表人签署授权委托书并附有关证明,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应删除投标文件格式 “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 中的 “ 法人代表人或其 ” ,由委托代理人签字。
(项目名称) 标段
投标文件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目 录
一、投标函………………………………………………()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三、授权委托书…………………………………………()
四、联合体协议书………………………………………()
五、投标保证金…………………………………………()
六、勘察设计方案/设计方案………………… ………()
七、项目成员班子………………………………………()
八、资格审查资料………………………………………()
九、其他材料……………………………………………()
注:( 1 )()内应标注每部分的起始页码。
( 2 )如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参加投标,可删除 “ 三、联合体协议书 ” ,以下章节的序号依次递补。如 “ 四、投标保证金 ” 变为 “ 三、投标保证金 ” ,其他的依次类推。也可保留。
一、投标函
(一)投标函
(招标人名称):
1. 我方已仔细研究了 (项目名称) 标段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勘察设计费下浮 % 投标报价,工期: ,质量: , 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服务工作。 /1. 我方已仔细研究了 (项目名称) 标段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设计费投标报价: ,工期: ,质量: , 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服务工作。
2.我方承诺在投标有效期 不撤销投标文件。
3.随同本投标函提交投标保证金一份,金额为人民币 (大写)元(¥ )。
4.如我方中标:
(1)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按照招标文件和我方的投标文件签订合同。
(2)随同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3)我方承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向你方递交履约担保。
(4)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服务工作。
5.(其他补充说明)。
投 标 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 址:
电 话:
传 真:
年 月 日
投标函附录
序号 |
条款名称 |
约定内容 |
备注 |
1 |
设计负责人 |
姓名: |
|
2 |
勘察负责人 |
姓名: |
|
3 |
工期 |
||
4 |
质量 |
||
…… |
…… |
…… |
投 标 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 址:
电 话:
传 真:
年 月 日
(注:2标段删除本表序号2)
(二)投标文件真实性和不存在限制投标情形的声明
(招标人名称):
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包括有关资料、澄清)真实可信,不存在虚假(包括隐瞒)。
经我方认真核查,本投标人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我方承诺,如存在以上两种虚假投标行为,我方自愿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0.9和其他有关规定承担责任。
投 标 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 年月日
经营期限:
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职务: 电话:)。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投标人: (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注:法定代表人亲自投标而不委托代理人投标适用。
二、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本单位人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 (项目名称) 标段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另行授权),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3.1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结束为止。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2)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投标人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提供最近6个月连续缴费证明)复印件
投 标 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身份证号)
委托代理人:(签字)(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固定电话)(移动电话)
年 月 日
注:( 1 )法定代表人不亲自投标而委托代理人投标适用。
( 2 )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投标的,委托代理人应是投标人本单位的人员。
( 3 )最近 6 个月(企业设立不足 6 个月,从设立时起,下同)连续缴费的养老保险是指从购买招标文件时间的上一个月或上上个月起算,往前推 6 个月的连续、不间断,每个月都缴纳了养老保险费。
三、联合体协议书
(联合体投标适用,非联合体投标时投标人在投标时不附此协议书)
(所有成员单位名称)自愿组成(联合体名称)联合体,共同参加(项目名称)勘察设计投标。现就联合体投标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1、 (某成员单位名称)为(联合体名称)牵头人。
2、联合体牵头人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招标项目投标文件编制和合同谈判活动,并代表联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并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负责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
3、联合体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投标文件,履行合同,并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4、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
5、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
6、本协议书一式份,联合体成员和招标人各执一份。
牵头人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其他成员一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注:由委托代理人签署的,每个联合体成员都应按 “ 二、授权委托书 ” 的格式和要求提供由法定代表人签署授权委托书。
四、投标保证金
(招标人名称):
本投标人自愿参加 (项目名称),并按招标文件要求缴纳投标保证金,金额为人民币 (大写) 元(¥)。
本投标人承诺所缴纳投标保证金是从本公司基本账户以转账方式缴纳的,若有虚假,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均由我公司承担。
附:(1)银行给投标人的转账回单复印件
(2)人民银行颁发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投标人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五、勘察设计方案/设计方案
(格式自拟)
六、项目成员班子
(一)项目成员组成表
职务 |
姓名 |
职称 |
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 |
备注 |
||
证书名称 |
证号 |
专业 |
||||
(二)主要人员简历表
姓名 |
年龄 |
学历 |
||||||
职称 |
职务 |
拟在本合同任职 |
||||||
毕业学校 |
年毕业于 学校 专业 |
|||||||
主要工作经历 |
||||||||
时间 |
参加过的类似项目 |
担任职务 |
发包人及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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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 ) “ 主要人员简历表 ” 中的勘察 / 设计负责人和其他项目人员等,如招标文件要求具备某些条件时,应附有关证件复印件以证明,并附养老保险复印件或聘用合同,勘察 / 设计负责人完成过的类似项目业绩须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等能证明其个人业绩的材料复印件。如不实,属于弄虚作假,取消中标资格。
( 2 )项目成员的养老保险是指,项目成员在该投标人单位的养老保险缴纳凭证或由社保部门出具的项目成员在该投标人单位参保的证明。
七、资格审查资料
注:( 1 )如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的, “ 资格审查资料 ” 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联合体的每一成员都应提供。
( 2 )新成立企业不满足招标人年度要求的,投标人只提供成立后相应年度的资料。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投标人名称 |
|||||||||
注册地址 |
邮政编码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电话 |
|||||||
传真 |
网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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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结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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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姓名 |
技术职称 |
电话 |
||||||
技术负责人 |
姓名 |
技术职称 |
电话 |
||||||
成立时间 |
员工总人数: |
||||||||
企业资质等级 |
其中 |
注册勘察/设计工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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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号 |
高级职称人员 |
||||||||
开户银行 |
中级职称人员 |
||||||||
账号 |
初级职称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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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 |
|||||||||
备注 |
(二)近年度财务状况表
对财务状况表的要求为: 近三年无亏损。
注:财务状况表应附材料见第二章 “ 投标人须知 ”3.5.2 。
(三)2017年至今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项目名称 |
|
项目所在地 |
|
发包人名称 |
|
发包人地址 |
|
发包人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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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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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订日期 |
|
承担的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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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 |
|
勘察/设计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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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描述 |
|
备注 |
注:( 1 )招标人填写的具体年限应与第二章 “ 投标人须知 ”1.4.1 一致。
( 2 )已完成的类似项目应附材料见第二章 “ 投标人须知 ”3.5.3 。其中,类似项目是招标的项目,应同时附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复印件;非招标的项目,可只附合同协议书复印件。
八、其他材料
(一)……
(二)……
……
注:( 1 )招标人不得要求与本项目招投标和履行合同无关的材料。
( 2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没有要求的材料,投标人不需要提供。招标人要求申请人提供的其他材料应在第二章 “ 投标人须知 ”3.1.1“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 中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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